昨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军交通肇事案公开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军(原系镇雄县公安局塘房派出所民警)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10月21日18时许,镇雄县公安局塘房派出所民警马军驾驶本所的一辆悬挂号牌为云C0125警号牌的“华泰特拉卡”小型越野车准备驶往镇雄县天缘修理厂修车,当车行至县城人民公园门口路段时,与正从县城人民公园门口左转弯驶向槐树路的申时刚驾驶的牌号为云A3N853马自达小型轿车相撞,马自达轿车被撞后与停于街道左侧的岳朝军驾驶的云CT2560吉利轿车以及对面驶来的王本大驾驶的云CLZ108长安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马军驾驶车辆继续前行,又将从县城槐树方向驶往油炸街方向的王仁杰驾驶的云C72599长安小型普通客车撞翻,该警车又冲上人行道将孪生姐妹严妍、严彤撞倒,冲入中山路仁和堂才停住。致使严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驾车人申时刚、王仁杰、乘坐A3N853号马自达小型轿车的申婷婷以及行人严彤四人受伤,五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余大明的房屋部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军积极将撞伤的严彤送到县医院抢救治疗,后被告人马军主动到镇雄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严彤所受损伤为轻伤,申时纲、申婷婷、王仁杰为轻微伤。经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军在行车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镇雄县公安局同马军对受害人申时纲、申婷婷、王仁杰、余大明、王本大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及对严妍的死亡向死者的家属进行了赔偿。严妍、严彤的父母严睿、罗涛向政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被告人马军表示谅解,同时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镇雄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军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军在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且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死者严妍父母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徐蓉)(云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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