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老年夫妇擅自销毁儿子遗嘱依法丧失继承权,在与儿媳的析产继承纠纷中得不偿失。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套202室房屋产权归婆婆所有;一套101室房屋产权归儿媳、孙女共同共有;婆婆支付儿媳、孙女房屋折价款11.1万余元,并归还儿媳售后公房出资款4693元。
析产继承闹上法庭
老年夫妇陈老伯与张老太,生育两个儿子,即被继承人陈刚和案外人陈强(均化名)。施女士与陈刚系夫妻,生育有一女儿。2009年1月29日晚,陈刚在患重病住院治疗时病危,经抢救恢复神志后,他主动在病房里写下自书遗嘱,并要求值班医生证明其神志清晰后在遗嘱上签名确认。陈刚将该份文件交给在场的哥哥陈强后,于次日不幸去世。陈强随后将该份文件交给了父母,而陈老伯与张老太未告知儿媳施女士,并将之烧毁。
陈刚去世后,陈老伯夫妇因与儿媳施女士对两套系争房屋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于2009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进行析产和继承。
公婆儿媳双方争执
陈老伯夫妇诉称,系争的一套202室房屋,是陈老伯单位增配之租赁公房,1994年初,由陈刚出资用母亲张老太的工龄购买,当时在册户籍为张老太和儿子陈刚。因陈刚是受委托办理购买手续,故陈刚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个人名下。而系争的另一套101室房屋登记在张老太、施女士及女儿和被继承人陈刚名下。现起诉要求对这两套系争房屋进行析产和继承。
施女士及女儿辩称,同意对两套系争房屋进行析产,但不同意继承。陈老伯夫妇擅自销毁被继承人立下的遗嘱,依法应丧失继承权。因购买202室房屋产权时,施女士已与陈刚结婚,故应与张老太一样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分割。而101室房屋系施女士和陈刚婚后购买,其中20.7万元是以张老太、施女士及女儿、陈刚四人共有的动迁支票支付,余款则由施女士向银行贷款,故张老太仅出资5万余元,要求按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销毁遗嘱得不偿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老伯与张老太虽自认被继承人陈刚生前自书的文书交给其保管,又称该份文书并非遗嘱,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推定该份文书系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且内容有利于施女士及女儿。而陈老伯与张老太在未告知被继承人妻女的情况下销毁遗嘱,不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情节严重,依法已经丧失了继承权。故法院对于系争的两套房屋依法进行了析产与分割,并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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