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至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明亮等33名被告人涉黑案。2010年2月4日上午,该院对此案依法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陈明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七项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骨干成员被告人周勇(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雷德明、马当等31名被告人,判处死缓2人,无期徒刑1人,其余28人被分别判处十七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宣判后,该案审判长杨勤对该案的审理情况接受了华龙网记者采访。
一、陈明亮案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问题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1年9月,被告人陈明亮(原系重庆江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市渝中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马当、雷德明等人合伙在重庆市渝中区设立重庆大世界酒店有限公司云梦阁俱乐部(以下简称云梦阁)。之后,陈明亮、马当、雷德明采用拆分云梦阁股份等利益拉拢手段,纠集、网罗大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云梦阁和大世界酒店为据点,进行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明亮、马当、雷德明为组织、领导者,周勇(大) 、李家斌、王勇、周勇(小)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陈晓兵、张永刚、贺伦江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云梦阁组织大量妇女卖淫,获取大量非法收入;在澳门从事洗码活动,非法组织境内私营企业主到澳门赌博,获取巨额佣金,扩充了组织成员的经济实力。为攫取更多的非法收入扩充经济实力,庇护组织成员贩卖、运输毒品;通过强索债务和插手纠纷,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发放消费卡、送红包等利诱、贿赂方式,拉拢腐蚀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组织寻求庇护;为强威立势,以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凶器进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活动。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和暴力背景,采取威胁、滋扰、殴打的手段,多次实施强索债务、插手民事、司法纠纷等违法活动,例如插手招投标纠纷,对竞拍双方进行“协调”,损害了政府和法律的权威,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该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根据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来认定:
1、组织特征方面。该组织结构清晰,关系明确。陈明亮是组织的发起者,决策、指挥、默许了组织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马当是云梦阁的发起人之一,客观上为组织寻求保护,为组织的生存和壮大起到重要作用;雷德明利用其服刑的特殊经历,网罗了李家斌、周勇(大)、黎忠明等重要成员,并在组织中起协调作用。上述三人为组织、领导者。李家斌、周勇(大)、周勇(小)、王勇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重要作用,是积极参加者。该组织形成、发展时间长,成员相对固定,并以云梦阁和在大世界酒店开房为比较固定的活动、议事场所。虽无明文的帮规,但组织成员对组织有一致的认同,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2、经济特征方面。以云梦阁组织卖淫、澳门洗码获取佣金为主线,并通过贩毒、插手纠纷获取报酬的手段,聚敛大量财富,以支撑组织的活动。通过“分红”、“过年费”等方式分配违法犯罪所得,使组织结构更加紧密,进一步发展壮大。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3、行为特征方面。该组织为攫取财富、扩大势力和影响,拉拢了一批暴力犯罪刑释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组织的暴力为后盾,在较长时间内,有组织地进行组织妇女卖淫、故意伤害活动,以威胁、滋扰的手段强索债务,以其强势地位插手纠纷,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4、非法控制特征方面。该组织以暴力为后盾,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树立强势地位;通过贿赂等手段,寻求国家工作人员的保护;通过澳门洗码并采取威胁、滋扰手段对国内企业主追收赌债,通过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插手经济纠纷、司法拍卖等纠纷,对相关人群造成心理强制;挑战法律和政府的威信,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亮、雷德明、马当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二、法院依据什么认定被告人陈明亮、雷德明、马当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1.陈明亮。陈明亮与马当成立云梦阁后,与雷德明以拆分股份、利益拉拢的手段,网罗了周勇(大)、李家斌、王勇、周勇(小)及黎忠明(在逃)、江捷(在逃)等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策划、指挥了组织卖淫、通过洗码组织人员赌博等犯罪活动,默许、认可其组织成员周勇(大)等人贩卖毒品及王勇等人的故意伤害犯罪,并积极实施或指使组织成员进行非法拘禁、插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与马当共同为组织寻求保护,积极为组织成员王勇、周勇(大)等人开脱罪责。对组织的非法收入进行安排分配。陈明亮在组织内起统领、支配作用,是公认的“大哥”,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2.马当。马当与陈明亮成立云梦阁后,通过云梦阁的组织卖淫活动,使组织的成员连续、稳定地获取大量非法收入,对组织的生存、发展打下了基础。马当负责云梦阁的财务管理,通过向较高层级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方式,为组织寻求保护,使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受查处,对组织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为组织提供了活动和议事的场所,使组织成员进一步扩展,为组织的壮大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3.雷德明。雷德明以其刑满释放人员的特殊身份,为陈明亮引见了多数骨干成员,为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重要作用。在组织中协调、平衡矛盾,为组织的稳定起重要作用。如协调陈明亮与黎忠明的关系时,他供述道:“我们在澳门搞洗码公司的时候,没有喊忠矮儿(黎忠明)加入。忠矮儿晓得后,就说钱我是不出的,股份是要占的。我为了调和关系,我就给他出了100万垫起的,后头他才还给我的。这些年如果不是我在中间的话,陈明亮早就被忠矮儿除掉了。”参加了大多数的组织活动,是云梦阁、洗码的股东,积极参与插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在其中出谋划策。利用其较广的关系为组织成员王勇、周勇(大)等人开脱罪责。因此,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三、判处陈明亮死刑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什么?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陈明亮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多人多次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组织内地私营企业主数十人到澳门赌博,非法获取兑码佣金(洗码费)共计港币58,813,035元;庇护贩毒行为,贩卖、运输毒品共计8886.8g;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情节特别严重;对其组织成员的二次故意伤害致三人重伤的犯罪行为,进行庇护;为收回赌债,非法拘禁他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赌博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七罪。陈明亮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9次违法行为负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之规定,组织多人、多次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也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庭根据我国刑法对上述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结合案件事实中反映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别量刑。如对被告人陈明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陈明亮、马当、雷德明以云梦阁为窝点,有组织、有计划地采用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庇护,组织卖淫行为时间长达7年之久,且规模大,组织程度高;组织卖淫场所在重庆市繁华中心地带,影响广泛,对社会秩序破坏极其严重;卖淫的收益壮大了骨干成员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得以发展壮大。所犯组织卖淫罪情节特别严重。陈明亮直接负责组织卖淫活动的经营、管理,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严判处,体现人民法院一贯的刑事审判政策。
四、陈明亮、雷德明、马当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为什么陈明亮被判处死刑,而雷德明、马当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周勇(大)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为何也被判处死刑?
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看,该组织自2001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以陈明亮、雷德明、马当为组织、领导者,周勇(大) 、李家斌、王勇、周勇(小)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陈晓兵、张永刚、贺伦江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至案发前,该组织通过实施故意伤害二次共致三人重伤,贩卖、运输毒品共计8886.8 g。陈明亮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雷德明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雷德明在组织卖淫中作用相对较小、未直接指使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本院依法对其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马当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参与组织卖淫,情节特别严重,但未参与贩卖、运输毒品、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但马当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本院依法对马当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周勇(大)虽然不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但他是贩卖、运输毒品共计16032.8g的直接实行犯,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本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五、黄全德、魏玉滨、张涛、李伟、代安美、魏晓艇6人为什么未被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黄全德、魏玉滨、张涛、李伟、代安美的情况与邓洪涛、梁莉等人的情况相似,本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经查,黄全德于2002年3月左右、魏玉滨于2003左右、张涛于2004年左右、李伟于2003年10月左右、代安美在2004年6月左右即离开“云梦阁”,距侦查机关2009年8月立案,已超过5年时间。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定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刑法87条规定,已过法定追诉时效。
本院认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行为犯,只要具有加入组织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即构成本罪。作为一般参加者,依法不应对其未参加的组织犯罪承担罪责,更不应对其离开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的继续存在承担法律责任。一般参加者离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属其参加组织的行为终止,追诉时段应当从其离开时起算。因此,上列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过法定的追诉期限,应不再追诉。
故对被告人黄全德、魏玉滨、张涛、李伟、代安美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另外,因被告人魏晓艇参与的贩卖、运输毒品罪未认定为陈明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故魏晓艇未参与组织犯罪,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六、本案在量刑上是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
本院在审理陈明亮等人涉黑案中,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对陈明亮、周勇(大)判处死刑;而雷德明、马当作为组织、领导者,因雷德明在部分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马当对部分犯罪行为不知情,故对其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而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如李家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赌博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该罪主犯,涉案毒品数量达3900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致3人重伤,第一次故意伤害罪系从犯,对该次犯罪从轻处罚,第二次故意伤害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李家斌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体现了刑事政策的严。
本案中,法院对一些具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真诚悔罪的被告人,按照宽严相济的政策,依法予以从轻判处。例如,被告人代安美在案发以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左保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但鉴于左保书与陈明亮系夫妻关系,基于亲情而隐瞒陈的犯罪所得,且转移的赃物已被查扣,未造成严重后果,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宽。
综上所述,在对本案各被告人的量刑中,本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做到该重则重,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七、三中法院是如何确保该案高效审结的?
陈明亮涉黑一案,该案人数多达33人。起诉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数十起,涉及罪名14个,需要举示的证据就多达1000多份,数十万字。面对案情十分复杂的局面,为了开好审理好这个我院建院以来涉案人数最多的案件,达到预期的审判效果,我们就如何掌控庭审节奏,把握好庭审效果,科学、合理地分配好庭审中讯问、举证、质证、辩论时间,合议庭进行了研究,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方案和细则。第一,法庭在开庭前给律师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就交待了庭审中调查、讯问、举证、质证、辩论各环节,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则和注意事项,明确诉讼各个环节法庭需要做的工作和内容,避免辩护人重复辩护理由,影响庭审进程,达到审判层次分明,有条不紊的效果;第二、科学合理安排审判时间,协调好审判进程。在审理人数众多的被告人集团案件中,因每天的庭审内容并不需要每名被告人及辩护人都参加,为此合议庭提前告知诉讼参人,每天法庭需要展开的具体庭审事项和工作内容,让不涉及当天庭审内容的被告人和辩护人获得休息时间。此举不但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也是文明执法、人性化审判的体现。第三,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总结出案件争议的核心焦点让各方有针对性的进行辩论。辩论是法庭审理中旁听群众最关注的部分。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发表意见,陈述理由,同时又避免双方纠缠无关紧要的枝节末叶,浪费诉讼时间。合议庭总结了双方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等方面存在的争议焦点,此举既保证了各方有充分展开论证的机会,也确保了合议庭通过听取意见,对案件有更深刻的认识。对于其他细节问题,合议庭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仍表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补充。由于该案准备充分,措施得当,各方配合有力,庭审十分顺利,如期按原计划8天审结。庭审效果良好,部分被告人在法庭上对指控的犯罪均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认罪、悔罪表示。同时,一些被告人如陈明亮、唐炳生等人还对法警人性化执法、法庭文明审判表达了感谢。
审判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审判方针,顺利完成了陈明亮涉黑案件的审判任务。(数字记者李心成、通讯员杨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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