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伤维权调查:为尽快拿钱近4成愿意“私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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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工工伤维权调查:为尽快拿钱近4成愿意“私了”
2010年02月01日 09:37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月29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工伤农民工情况调查报告》,这一调查是该中心在实施特困农民工资助项目的同时,针对受资助的工伤农民工进行的。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共发放问卷240份,回收问卷213份,其中有效问卷207份。问卷共编制题目21道,内容涉及工伤保险认识、工伤处理过程、工伤所造成的影响、对工伤及工伤维权的关注程度等几大方面。其中的多项调查结果引人关注。

  为尽快拿钱有近四成受伤农民工愿意“私了”

  报告显示,对于受工伤后如何处理,有38.4%的受访者选择找单位老板私了,选择打官司的为37.2%,直接回家的为13.3%,选择其它途径如无家可回、求助亲人等,为10.3%。从受访者的选择上来看,第一位的还是通过非法律途径协商解决,也就是俗称的“私了”。

  据该中心主任黄乐平介绍,工伤“私了”在实践中对受伤农民工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避开工伤处理那一套冗长的程序,尽快拿钱看病。

  “然而私了也存在负面因素,”黄乐平说,“现实中用人单位的绝对强势地位使得劳动者通过私了获得的赔偿会远远低于法定数额;很多劳动者会因为选择私了而主动或者被动放弃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认定时效后就无法再去追究单位的责任;如果劳动者想撤销私了协议,仍然要把所有的程序都走一遍。”

  尽管有如此多的不利后果,调查显示出,工伤农民工依然普遍选择私了,尤其是没有劳动合同、又亟需看病治疗的农民工。

  但与此同时,调查也显示,选择走法律程序的工伤农民工比率与选择私了的十分接近,说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在提高,这也与近年来有关部门大力宣传工伤保险制度和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有着密切的联系。

  选择走法律程序的工伤农民工在对选择谁来帮自己维权的回答显示,有70.4%的工伤农民工会选择找法律援助机构帮助自己打官司,找律师的选择为32%。另一方面,75.4%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敢和用人单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工伤问题;而不敢和老板打官司的人中,认为“老板有关系,打也打不赢”的和“怕老板报复”的高居前两位。

  该中心律师李嘉健表示,上述统计结果反映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工伤农民工维权的过程中的重要性。

  受伤农民工有保险者不足两成

  值得注意的是,在回答“单位有没有给您上工伤保险”这一问题上,仅有17.4%的工伤农民工回答“有”,回答“没有”和“不清楚”的分别为58.5%和24.2%。

  “这说明在农民工集中从事的行业领域中,工伤保险的缴费情况仍然不容乐观。”黄乐平表示,“尽管国家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征缴稽核工作也常抓不懈,但还是有一些用人单位置法律规定和劳动者的生产安全于不顾,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不依法赔偿。”

  调查还反映出不少受访者认为工伤官司太耗时费力是工伤维权难的主要原因。其中,有64.7%的受访者认为是打官司拖的时间太长使得工伤维权难、55%的受访者认为是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调查结果反映了现实中维权的实际状况。义联中心曾经做过统计,在一般的工伤情形下,劳动者要把所有的程序走一遍,最长需要1149天,如果当事人是被第三人侵权需要诉讼前置程序或者是走职业病诊断鉴定前置程序,时间将进一步拖长。而对于工伤农民工来说,很大的一个问题在于如果手里没有劳动合同需要先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这样一来理论上的工伤处理时间可以延长至1701天;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肯定也不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样是需要通过走大量的程序来落实工伤待遇。

  黄乐平说:“事实上,调查中工伤农民工反映工伤维权难的三个最主要的问题可以归纳成一种情况,就是单位不缴保险费,工伤待遇难落实。因此,破解工伤维权难的问题,还是要从源头——用人单位的规范合法用工抓起。”

  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提高参保率

  黄乐平所在的义联中心长期从事工伤保险的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在他看来,很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上保险并且违法成本过低是导致农民工维权难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从工伤劳动者的角度讲,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必然使得工伤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加大、落实待遇时间加长、获得赔偿难度陡增。”

  因此,义联中心在公布调查报告的同时建议在《社会保险法(草案)》和《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的基础之上,增加规定“工伤职工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工伤保险待遇一至五倍的额外赔偿金。”

  黄乐平说:“从工伤劳动者的角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行为导致的额外赔偿金,一方面可以鼓励工伤劳动者的维权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有很大的意义。”

  另外,黄乐平还认为即将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应该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他建议增加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不经过工伤认定程序,直接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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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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