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月27日电(赵华 银雪)2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波、张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张波、张涛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张波、张涛十七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以来,张波、张涛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危害一方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2009年11月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张波、张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张波、张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9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人宣告缓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张波、张涛十七年有期徒刑、其余12名被告人一年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9名非涉黑被告人六个月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的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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