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借用摩托车好心接同事上班,不料途中将他人撞成伤残。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受害者金某的合理经济损失,由车主徐某赔偿12.02万元、驾车者沈某与搭车的同事刘某各赔偿12.9万余元;沈某、刘某与徐某对应赔偿之款互负连带责任。
沈某、刘某与徐某的儿子系单位同事。2008年4月23日早上,已到单位的沈某接到刘某电话,叫沈某去接他。沈某就从车棚内开出一辆轻便摩托车去接刘某。该车系徐某所有,当天由徐的儿子开到单位。
沈某和刘某返回单位途中,将骑自行车的金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沈某与金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违法乘坐摩托车,负次要责任。经查,肇事摩托车未投保车辆交强险。去年2月,金某诉至法院,提出总额57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沈某辩称,自己应刘某要求接他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是无偿帮工,故只愿承担20%的赔偿责任。徐某则说,儿子开他的车上班,停车后钥匙未拔,沈某未经同意擅自将车开走。他认为这起事故与自己无关,应由沈某负责。刘某则称,自己仅是乘客不是驾驶员,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应归责于车主徐某,且徐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可免除责任的事实,故对金某的合理损失应先由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沈某应刘某要求开车接他上班,形成帮工关系,沈某因重大过失致金某损害,沈某与刘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而徐某作为车主,依法还应对沈某、刘某应赔偿金某之款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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