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嘉兴1月18日电 (记者李飞云 通讯员 郭百顺)一名村官,因收受他人贿赂269000元,日前被海宁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这名村官许某,男,现年47岁,原系海宁市许村镇团结村村委主任,历任该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村委会主任等职。
许某在担任该村村支部书记期间,于2005年9月份介绍他人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收受他人“感谢费”40000元;于2005年下半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的职务上便利,通过虚构优惠用户的方式与他人“合伙”买卖土地并转手牟利,从中捞到“投资分红”费220000元;2006年至2007年下半年,利用协助镇政府实施康庄工程的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他人贿赂9000元。2009年6月23日,徐某主动向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事实,并退还赃款100000元。
海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当地许村镇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2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担任农村基层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4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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