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小姐在乘客车上班途中,因客车空调爆炸氟利昂泄漏致伤。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巴士公司赔偿施小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1万余元。
2008年4月30日早上,在一家餐饮公司工作的施小姐,乘坐公司租用的一辆属于上海某巴士公司所有的金龙客车上班,途中由于客车空调爆炸,造成氟利昂泄漏,施小姐受伤被送入医院抢救,后多次住院治疗。为此,施小姐支付医疗费等1万余元,巴士公司垫付医疗费等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施小姐因汽车空调事故吸入氟利昂,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咳嗽变异型哮喘,评定为10级伤残。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施小姐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法庭上,施小姐请求法院判令巴士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4万余元;由巴士公司赔偿其后续治疗费。
巴士公司辩称,对施小姐所述的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同意赔偿施小姐的全部合理损失;对施小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无异议,对其余损失均认为主张过高;事发后,公司已为施小姐垫付医疗费等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起事故中,施小姐乘坐巴士公司驾驶员驾驶的一辆金龙客车,在上班途中因客车空调爆炸氟利昂泄漏而受伤,巴士公司车辆单位理应赔偿施小姐的全部合理损失。(富心振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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