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进入新年以来,湖北省连续发生两起高速公路连环撞车事故,造成9死17伤的严重后果。
目前,前起事故的责任追究、理赔工作已经展开。根据调查,连环车祸是因路面结冰引起的。由此引发一个问题:“高速公路”是否该对事故承担责任?
此前,在南京市、北京市曾发生两起因高速公路路面有杂物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或认为“高速公路”违反合同,或认为“高速公路”存在过错,均判处“高速公路”承担一定的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高速公路事故赔偿问题,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存有不小的争议。据统计,2009年我国共有7万多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发生在高速公路的车祸也呈增多的趋势。由此看来,随着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相关法律的建设也应“提速”。
1月12日清晨,湖北京珠高速赤壁段,团雾漂浮,行驶在该路段的车辆雾灯影影绰绰。
7时20分左右,来自安徽、河北、河南的5辆大货车发生连环追尾相撞。事故发生后不久,现场后方又相继发生数起追尾事故。连续车祸导致2死6伤。
8时11分,咸宁市下辖的赤壁市消防大队119值班室接到报警。8时31分,首批救援力量抵达现场。据救援人员介绍,现场一片狼藉,交通严重堵塞,一辆运载三轮摩托车的货车车头因碰撞起火,车上多辆摩托车也被引燃,而距着火车辆前方40米处就是一辆运载23吨液化石油气的槽罐车,情况十分危急。
自进入新年以来,这已是湖北境内发生的第二次高速公路车辆连环相撞事故。
天气恶劣致交通事故频发
就在3天前———1月9日22时左右,湖北境内汉十高速公路发生了一起11车连环相撞事故。
当时,一辆半挂货车由南向北行至枣阳张凹水库大桥桥面,因桥面结冰,车辆突然发生侧滑,与路肩护栏相撞后侧翻。随后而来的一辆商务车采取制动措施不及,撞上半挂货车车身。紧随其行驶的一辆轿车也追尾撞上商务车。
连环撞车造成交通拥堵。10分钟后,又一辆半挂大货车因交通受阻在车道内停车,被随后而来的小轿车和大型客车追尾相撞。紧跟其后的另一辆大货车因冰面路滑,一头撞上大型客车尾部,客车上的2名乘客当场死亡、1名乘客情急之下跳桥身亡、14名乘客受伤。
两分钟后,因前方事故停在应急车道上的一辆大货车被一辆小轿车追尾相撞,小轿车内3人死亡。
一分钟后,一辆越野吉普车刚在应急车道内将车停稳,即被巨力冲击向前推移,径直撞上前方事故车辆。原来是紧随其后的一辆半挂大货车因遇冰面未减速,追尾撞上吉普车。吉普车车头处的一名人员被挤压致死。
短短十几分钟里,张凹水库大桥路段发生11车连环相撞,造成7人死亡、14人受伤。事故车辆大都面目全非,轮胎、玻璃散于路面。
据参与事故施救的湖北省襄樊市消防支队称,近几个月来,他们平均每天出警施救的车祸在5次以上,这些车祸多是大货车、大客车与小汽车互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高速公路何以连环撞车事故频发?相关人士分析,都是恶劣天气惹的祸。冬季雨雪天气,下雪时,雪花会影响驾驶员的视线;雪后天晴时,积雪对阳光有反射作用,会产生炫目、雪盲现象。此外,因白天与夜晚温差较大,可能造成桥梁、涵洞或水汽丰富地段出现部分路面结冰、积雪现象,极易造成事故。
然而,也有业内人士提出,高速公路连发撞车事故,不能把所有过错都归结于“老天爷”。
高速公路应否担责说法不一
记者了解到,目前,汉十高速公路连环撞车事故的责任追究、理赔工作已经开始。那么,哪些人或单位该为此事故担责?
“从法律角度分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为这次特大交通事故承担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在一家咨询公司工作的陈羲对此有过专门研究,他向本报记者表示,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的收费站职员把收费卡交给要进入高速公路的车主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便与车主达成了一项协议,双方便拥有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凭证是收费卡。
陈羲认为,车主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达成协议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自己的协议义务,为车主提供协议所规定和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即一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的高速公路。车主的义务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交通的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正确驾驶和使用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汉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为车主提供的是一条‘雨雪结冰导致路面湿滑’的高速公路。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汉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中7人死亡、14人受伤、11辆汽车损毁的违约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相关损失。”陈羲说。
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外,陈羲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当气温低于零摄氏度时,高速公路路面结冰,汽车行驶有可能发生危险,这是常识。不管汉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是否意识到这一危险性,都已触犯了刑法,司法机关应当追究“汉十高速公路”的刑事责任。
对于这种观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并不完全赞同。他认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的确与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主形成了合同关系,但这仅仅是道路使用合同。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来说,在这份合同里没有安全义务。此外,就道路使用来说,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在产品质量法里,也没有提及道路交通安全。
“但是,在三种情况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责任。”乔新生分析说:第一种情况是公路管理者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即在雨雪天气时,没有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向驾驶员告知路面、天气情况,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其二是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在应当封路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封路导致事故发生;其三是在车流严重超负荷造成路面堵塞的情况下,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有效疏导,导致出现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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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6日凌晨,北京杰信桑奇科贸有限公司司机庄辉驾驶该公司的小客车在行驶到京珠高速公路河南段496KM西半幅超车道时突遇一石块,躲闪不及与石块相撞造成车辆爆胎跑偏,与一大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蒋迪平重伤致残。交管部门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
事后,蒋迪平将庄辉、桑奇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其因该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4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高速公路公司没能及时清理路面石块造成事故发生,导致蒋迪平重伤致残,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庄辉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桑奇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蒋迪平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53万余元。宣判后,高速公路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公司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证明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应认定高速公路公司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二者过错的大小,高速公路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桑奇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1997年11月20日晚7时10分,江苏省原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驾驶员孙家福驾驶一辆轿车,搭载4名乘客,沿机场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行驶中,孙突然发现,前方路中央有堆东西,急打方向盘避让,结果车辆撞上路东侧护栏,前排乘坐的1人受伤。巨大的惯性将后排3位乘客抛出,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人头部等处受伤,汽车被撞毁。
事发后,副业公司作为车主共赔偿23.1万余元。
1998年10月,副业公司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损失23.1万余元。
主审法官认为,汽车交费上了高速公路,就与高速公路管理处形成了合同关系。对司机孙家福来说,他上了高速,就有了安全行车的权利。高速公路管理处管理过失引发事故,就是违反合同,遂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为车祸承担责任。法制日报记者 胡新桥 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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