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始县一学校小学生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玩具手枪带到学校,向同学射击,不料击一学生的眼睛,致伤者右眼残疾。12月30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认定被告姚某的法定代理人和郭陆滩镇中心学校各承担85%、15%的责任,分别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4440.64元、6077.76元。
原告唐某(女,11岁)、被告姚某(男,11岁)均系固始县郭陆滩镇中心学校六(3)班学生。2008年1月7日上午,姚某将其爷爷为其购买的一把塑料玩具手枪带到学校。上午7点50分,预备铃响后,姚某从书包中拿出玩具枪玩耍,其对着女生唐某射击,不料玩具枪射出的塑料子弹击中唐某右眼。唐某随后被送到固始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月13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829.97元。经鉴定,唐某右眼为钝挫伤及外伤性虹膜炎,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伤势较重,唐某出院后的次日,又被送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治疗,于1月21日出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3079.15元。治疗期间,姚某及郭陆滩镇学校分别支付给唐某医疗费1000元、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某眼睛受伤致残,被告姚某和郭陆滩镇中心学校均存在过错。姚某擅自把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玩具枪带至学校,并向受害人射击,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姚某能把玩具枪带至学校和教室,且在上课预备铃响后仍从事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说明校方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存在漏洞未能尽到教育与监管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姚某系未成年人,其实施损害他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吕志豪 吴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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