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家乐福挟持人质事件续:受伤者获赔2万余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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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家乐福挟持人质事件续:受伤者获赔2万余元
2009年12月29日 09:56 来源:云南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家乐福挟持人质事件”追踪

  距离2008年11月29日的家乐福劫持案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上个星期,在该案中差点失去一只肾的湖南女孩谢佩伶,在湖南老家得知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判处家乐福赔偿谢佩伶各项损失27844元。经历了两次庭审经历的谢佩伶表示,愿意接受这个结果。

  2008年11月29日上午9时25分,谢佩伶在昆明市家乐福龙泉店购物时,被在家乐福内行凶的陆志文伤害,致肾、肝及多处器官受损。后经鉴定,谢佩伶伤情达到9级伤残。

  今年2月20日,谢佩伶出院后,长时间在昆明疗养。事发后,她认为家乐福龙泉店没有尽到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家乐福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伤残赔偿金、重症监护费、后期护理费等费用共计近16万元。9月,五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按照30%的责任划分,判定家乐福赔偿谢佩伶人身伤害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234元。

  对于一审判决,谢佩伶认为有失公平,遂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家乐福对上诉人谢佩伶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上诉人谢佩伶的相关赔偿费用应如何计算。关于第一个焦点,昆明中院认为,上诉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该侵权行为具有突发性和难以预见性。经审查,事发后,被上诉人已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了报警、将商场安全通道打开,及用担架将上诉人抬出等待120急救车营救等一系列应急措施,并在此后的救治过程中支付了医药费,已尽到了人道主义救助和扶持义务。故维持一审判决。

  与一审不同的是,二审对部分费用的认定及精神损失费的认定依据案件实情酌情作出变更,人身伤害赔偿金由原来的21236元增加到22844元,精神损失费由原来的3000元增加到5000元,两笔款项相加共计27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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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建议突发事件设救助金

  “由于一审判决没有提出误工费期限鉴定,二审判决结果还是合理的。”谢佩伶代理律师,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许兴华说,精神抚慰金增加2000元,也是考虑了谢佩伶伤情没有完全康复,确实此事件留了阴影,酌情提高了。

  许兴华说,此案终审判决一定程度上也是给商家敲响了警钟,提醒商家应尽到而没完全尽到的安全保护责任。“像大型商场,在安全上应该有更高的要求,商家有义务防止群体或突发事件,比如火灾,促销引发的群体踩踏事件等。”

  许兴华表示,实际上,谢佩伶类的受害人本身是不愿意投入时间、精力到这漫长诉讼中来的,就像法律专家建议的,此类突发事件政府应该设立救助金,帮助受害人获得更好的救助。

  首席记者 谭江华(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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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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