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6岁的南海西樵区原副区长、西樵镇原副镇长、镇人大原副主席谭永添受贿近500万元案,近日一审宣判。被告谭永添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与赃款共35万元。一审宣判后,谭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谭永添因身患肝硬化,仍在南方医院住院治疗。
第一次受贿:向水利所长索要44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谭永添于1994年3月至2003年1月任西樵区委委员、副区长、兼任农林水办主任,2003年1月—2005年2月任西樵镇副镇长、政协联络处主任,主管农业、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期间兼任西樵水利建设指挥部总指挥,2005年2月以后任西樵镇人大副主席。谭永添在任西樵副区长、副镇长期间受贿三次,总额498.85万元。
1995年4月,时任西樵区副区长的谭永添,向时任该区水利所所长黎绍禧(另案处理)索要人民币44万元。黎绍禧遂指示财务人员区艳荣,于1995年4月15日从区水利所属下的西樵水电公司账上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开出一张金额44万元、收款人为刘福泽的广东发展银行现金支票交给谭永添。谭永添收到该支票后交给李汝锦,委托李代为转交以归还其欠骆嘉玲的借款。
经查,骆嘉玲于1994年至1998年在澳门做“叠码仔”。骆的证言称,1995年初,谭永添在澳门向她借了10万元。以后谭又先后3次向骆借了港币40万元。
第二次受贿:购买住房用地受贿29.85万元
1997年5月21日,时任西樵区副区长的谭永添与黎绍禧、黎三牛3人商议一起购地建房,并决定共同以黎绍禧母亲李顺开名义与西樵土地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协议书,购买一块面积1.47亩、总价95.55万元的住房用地。应谭永添要求,根据黎绍禧及区根方的指示,黎绍灿经办为谭永添缴纳地款的手续。
黎绍灿以永昌土石方工程队及区根方的名义,以预支工程款的方式,到西樵水电公司收取了一张金额为62万元的支票后,办理转账手续,将该款存入其事先以李顺开名义开立的账户上。随后,该账户上有61.7万元被转入西樵土地公司,加上谭永添以其母亲梁胜珠名义交纳的现金2万元,合计63.7万元,平均作为李顺开和梁胜珠各自名下应付的地款。即谭永添为其母亲梁胜珠交纳的地款中,有29.85万元来源于黎绍禧的西樵水电公司。
经查,李顺开账户上的款项,是由黎绍灿经手以永昌土石方工程队及区根方的名义,通过预支工程款的方式从西樵水电公司支取62万元后存入的。因此该款的性质是永昌土石方工程队从西樵水电公司预支的工程款,并非黎绍广所有。
法院经查认定谭永添收受的贿赂款为29.85万元。
第三次受贿:促成江滨花园北区地块转让受贿425万
2005年3月,谭永添告知佛山市众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众瀛公司”)张旋鉴(另案处理),西樵镇政府有意盘活江滨花园北区地块,建议张旋鉴以9600万元从豪景公司购入该地块,但应向其个人另外支付一笔款项作为办证的费用。
2005年8月30日,众瀛公司与豪景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以9600万元受让江滨花园北区地块。根据已商定的条件,众瀛公司4名股东于2005年9月5日各转款175万元给林建明,由张旋鉴根据谭永添的要求,于2005年9月7日从林建明账户上划款425万元到其指定的谭永联的账户上。谭永添收受该425万元后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法院查明,众瀛公司向谭永添支付该425万元,是由于谭永添事先要求另行支付一笔款项作为办证的手续费用为附加条件,是基于其相信谭永添做过西樵镇的副镇长,有能力办妥该地块的过户手续给众瀛公司。故其辩护人关于谭永添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众瀛公司在购买该地块提供帮助,或为其获取利益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谭永添利用职务便利向众瀛公司索取425万元的性质应属于受贿,并非借款。后来,谭永添也并没有归还425万元。
一审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谭永添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赃款共35万元。(记者/唐梦通讯员/张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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