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籍上访女子李蕊蕊在聚源宾馆被强奸,26岁的被告人徐建随后被丰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记者昨天获悉,因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丰台检察院已提起抗诉。此外,李蕊蕊也已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检方抗诉
理由一
应判10年以上徒刑
检方的抗诉理由之一是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检方在抗诉书中称,被告人徐建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检察院以其触犯《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之规定提起公诉,认定徐建属于强奸罪的情节加重,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判罚。而一审判决对于徐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事实予以了确认,但引用了《刑法》236条第1款进行判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记者查阅我国《刑法》了解到,第236条第3款第3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检方在抗诉书中称,徐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属于强奸罪的情节加重,应按《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理由二
自首条款适用不当
检方的另一抗诉理由是徐建的自首情节并不能使其获得减轻处罚。检方在抗诉书中称,徐建利用其看管上访人员的身份,在多人居住的房间内强奸李蕊蕊,而李蕊蕊系边缘智力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发案时性防卫能力减低;并且这一强奸行为被当时在屋内居住的多人所感知。后徐建锁门离去,屋内多人破门而出,与李蕊蕊共同报案后又接受了媒体采访。此案一度引起过社会关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过程,足以反映出徐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
检方称,公诉机关虽然对于徐建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但不建议法庭对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对徐建予以了减轻处罚,因而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行量刑。检方认为,一审判决对于自首条款的运用脱离了全案的基本事实和情节,适用不当,因而对于徐建的判罚属于量刑畸轻。综合全案的过程及社会危害性,徐建的自首情节不能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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