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醉驾酿祸撞死4人
去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餐毕,孙伟铭驾车将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后又驾车返回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因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驾车逃逸。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到其驾驶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该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的严重后果。经鉴定,孙伟铭属于醉酒驾驶、超速行驶。公安机关还查明孙伟铭属无照驾驶。
检察机关以孙伟铭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诉至成都中院。今年7月23日,成都中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孙伟铭不服上诉至省高院。二审期间,受害人家属签署谅解书。今年9月4日,省高院二审开庭。检方当庭提出,孙伟铭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9月8日,省高院二审判决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人物专访
审判长早早关注孙案
成都商报: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关注孙伟铭案件的?
王静宏:成都中院一审对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被媒体报道后,我开始关注到这个案子。之所以关注它,一是因为交通事故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在四川甚至全国都比较少见;二是我所在的刑四庭今年负责成都片区的刑事二审案件,这个案子二审将由我们庭审理。
成都商报: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后社会影响很大,二审如何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孙案都做了哪些准备?
王静宏:孙伟铭上诉我院的立案时间是2009年8月4日,审限期一个半月。由于孙伟铭案是媒体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我院很重视,决定由我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同时指派了两位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作为合议庭成员。案件审理阶段,合议庭成员首先对孙伟铭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交叉阅卷,每个成员都需要把案卷看完,并写出较为详细的书面审查报告;其次对案件中出现的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合议、研究;最后在开庭前,依法提审了被告人孙伟铭,并向他送达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孙伟铭修改四遍笔录
成都商报:二审期间,你去看守所提审孙伟铭情况如何?在你印象中,他是个怎样的人?
王静宏:我去看守所提审孙伟铭,主要是对案件相关的情况进行核实。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后,情绪相当紧张,他明白二审的重要性,一再强调自己在整个案件中并不是故意的。整个提审过程中,孙伟铭给我留下最深的印象是他在校对提审笔录时的谨慎,他反反复复地看了至少4遍笔录,字斟句酌地要求书记员进行修改,校对了半个多小时才签下了自己的名字。通过这点可以看出,他对自己关注的事非常认真、细心和谨慎,这可能也是他凭借并不高的文凭,在人才济济的成都有所成就的原因。但他同时犯下如此重罪又表明,他对规则、规范的不以为然和漠视,如买车后长期无证驾驶。孙伟铭其实是一个人格上相当矛盾的人。
提审完孙伟铭不久,我收到了他从看守所寄给我的信。
成都商报:在信里,他对你说了些什么?
王静宏:他前后给我写了三封信,这些信基本就是他个人奋斗史的小传,从重庆读书到来成都打拼所有的经历。应该说,孙伟铭并不是一个本质很恶的人,他有一些向善的地方,比如长期捐助一个贫困学生,地震后向灾区捐款等,应该说,如果不是他酿造的那场车祸,他也算得上是个比较优秀的人。
媒体讨论利于判案
成都商报:孙伟铭案件广受社会舆论关注,作为主审法官,你是否有压力?
王静宏:尽管这起案件受到媒体、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对于刑事法官来说,它仍然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法官的职责就是把案件的相关事实审理清楚,并作出准确的判断,使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外界的舆论不能也不应该左右法官对案件的分析与判断。但同时,法官也不能完全无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媒体和公众的争议和讨论,有利于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其中具有法治精神的内容,作出更加全面的、恰当的判断。
二审判决虽快但审慎
成都商报:孙伟铭案二审开庭后仅仅四天,法院就做出了终审判决,其中还包括了周末两天时间,有不少人认为二审判决过快,你怎么看?
王静宏:案件的审理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孙伟铭案件在开庭之前,已经经历了一个月的诉讼过程,在这期间,我们依法提审了被告人,核实了相关证据,主持检、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二审开庭又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举证、质证,对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也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双方的观点已经阐明。
因此,休庭后,合议庭很快就形成意见,并按照法律规定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制作法律文书,整个周末合议庭成员也一直在加班,判决书制作好以后,于9月8日公开宣判。因此,二审判决的形成是非常审慎、慎之又慎的。
主观恶性不深成改判关键
成都商报:二审审理中,孙伟铭的父亲为救儿子到处筹款赔偿受害人给社会留下了很深印象,这个赔偿对二审改判究竟影响有多大?
王静宏:二审改判无期徒刑的原因在判决书中有具体的阐述,就是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罪犯”;案发时,孙伟铭处于醉酒状态,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孙伟铭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真诚悔罪表现。因此,孙伟铭父亲的代为赔偿,是二审改判的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这场车祸,造成了4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无论赔偿多少钱,都无法弥补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伤痛和损失。但孙伟铭及其父亲多方筹措,倾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他对社会及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使他们受到极度伤害的心灵获得些许抚慰,这些行为,是孙伟铭真诚悔罪的具体表现,这在法律上,是一个酌定从轻情节。
判案须统一法律和社会效果
成都商报:有观点认为,一审之所以判处孙伟铭死刑,是法院基于整个社会对醉酒驾车行为的痛恨,有杀一儆百的目的,而二审的改判也是因为出现孙伟铭“罪不致死”的呼声,是这样吗?
王静宏:二审法院在审理时,认定孙伟铭在此案中属间接故意,在最高法院提倡慎杀、少杀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孙伟铭这个案子,虽然后果十分严重,但他不属于罪行特别严重的情况,并不符合判处极刑的条件。
成都商报:你如何看待民意与司法的关系?
王静宏:公众之所以关注这个案件,是因为整个社会上愈演愈烈的醉酒驾车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越来越多的威胁,公众关心的是法律如何来保护大家的人身安全。正是由于司法和民意的双重要求,更加考验着法官的审判能力,一个具有社会责任心的法官不能仅仅根据证据和法条机械适用法律,应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判决影响
孙案被选为指导案例
孙案对打击醉酒驾车行为,到底起到了多大作用?作为个案,孙伟铭案已经结束。
王静宏认为,这个案件给我们留下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其一,随着时代的进步,汽车已经成为重要的交通工具,但同时由于汽车高度危险的特性。其二,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颁布的,那时中国汽车并不普及。但近年来,随着汽车业的高速发展,不仅道路等硬件设施已越来越跟不上汽车普及的需求,相关配套的管理、法律等软件措施也与之不相适应。对醉酒、超速、无证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法律规定得不明确,造成不同法院因为认识不同出现了不同的判决,这样不利于司法的统一。
正是基于这一点,最高法院今年将孙伟铭案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法院发布,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法律适用。(成都商报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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