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间,司机卫二降与交警对簿公堂13次。今日,老卫以“年检就得先处理违章”的做法不合理,第14次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卫二降今年52岁,河津人。2006年7月,因一次不合理的超速罚款,他将运城市禹门分局公路巡逻交警大队告上法庭,经过审理,卫二降获胜。去年11月,卫二降携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和第三者强制保险单到运城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申请汽车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所发现该车有几次违章尚未处理,于是要求他先处理违章,再办理年检。“违章的是人,车是无辜的,你总不能说人有错就不让车上路了吧?”今年4月,卫二降将车管所告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败诉后,卫二降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卫二降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所则称,公安部102号令里明确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在经历了两个小时的激烈答辩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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