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律师称,许珊本来都挂断电话,而警方人员又用短信诱惑,并谎称是阿迪达斯副店长。这才让许珊的男朋友萌生醋意,认为李某有钱最后产生抢劫的念头。“也许没有警方的一再诱惑,第二起犯罪指控就不会发生。”律师说。
该律师认为,在本案“诱惑侦查”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警方不但没有采用适宜未成年人的方式,反而粗暴简单地使用这种手段获得证据,显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这个案件中所谓的“抢劫”都在警方控制范围内,所谓的“受害人”的人身也不会受到侵害。最终结果是加重了对被告人罪行的指控。事实上,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看,这种“诱惑侦查”的对象均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使用。因此,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该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应予以认定。
- 业内观点
“诱惑侦查”不应定性“未遂”
昨日,北京一名从事侦查工作十多年的侦查员认为,网络犯罪的案件中,侦查员往往只知道对方网名、网号,不知道对方是谁。如果受害人指出该网号就是嫌疑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确凿,警方会使用本案中的手段抓捕。
即使知道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和其所属学校,警方也会优选上述手段,“到校直接抓捕会产生不好的影响,也会涉及学校的责任等。”
但他认为,如果这一抓捕过程被法律部门定性为“未遂”的案件进行起诉,的确有些站不住脚。他说,为了让嫌疑人出面,约见的言语中难免会“诱导犯罪”。因此,这只能作为抓捕过程提交,不应该当做证据而起诉。
- 专家说法
“钓鱼”需谨慎 警方可免责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毛立新称,诱惑侦查一种是机会提供型,嫌疑人有犯罪意图,警方提供机会,对其进行侦查,这是允许的。另一种是犯意诱发型。假设嫌疑人不想买毒品,警察一再纠缠诱惑导致嫌疑人犯罪。完全可以作为无罪或罪轻抗辩的理由。
我国对于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对象、审批程序等没有严格的规定,但学界一致认为,用在未成年人身上需要严格谨慎。
本案中嫌疑人有没有犯罪意图是关键点,若警方的确是电话、短信反复诱惑,嫌疑人由最早不想出来,到最后产生抢劫意图,警方侦查就属于犯意诱发型,不该成为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马登民则认为,本案中假如许珊等人已经产生了抢劫意图,警方使用上述侦查方式可以免责。 (记者朱燕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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