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的老杨向女儿索要赡养费,被女儿送到精神病院,其出院后诉女儿侵犯人身自由。日前,一中院终审判决女儿不侵权。
“要赡养费时女婿要杀我”
老杨称,其20年前离婚,女儿杨某随母亲生活。2006年,他丧失劳动能力,来北京投靠杨某,被女儿拒绝。为此,他起诉杨某。经法院调解,杨某同意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
老杨诉称,2007年2月,他索要赡养费时,女婿拿出刀准备杀他,后被警察制止。随后杨某和手下员工一起将他绑到回龙观医院,医院不顾其反对用绳索将他绑进病区。“我在医院待的半年时间里被当作精神病人强迫治疗。”老杨起诉女儿和回龙观医院,认为自己的人身自由权被侵犯,索要30万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患偏执性精神病
法院审理时,女儿杨某称父亲的精神确实有问题,她每月都按时支付赡养费,但父亲每年都起诉她。她和家人商量后,觉得还是将父亲送到医院好。回龙观医院称,杨某是老杨的法定监护人,医院在收治程序上没有问题。老杨有幻觉、冲动打人行为,医院是“制止”不是“捆绑”,且后来两名专家给老杨鉴定,发现其是偏执性精神病。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强行将老杨送往医院治疗,侵犯了老杨人身自由权,判决杨某赔偿8000元精神抚慰金,回龙观医院不承担责任。老杨上诉至一中院,坚持讨要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并要求追究女儿和回龙观医院的刑事责任。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将父亲送到医院,不必然导致父亲人身自由受限制,杨某不侵权,从法律上讲无需赔偿,但杨某未上诉,等于服从一审判决,愿意赔偿,且作为子女给付父亲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一中院终审驳回了老杨上诉。(记者王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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