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股王”告网站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开庭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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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股王”告网站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开庭
2009年12月04日 10:44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网帖是否构成诽谤争执不下

  “民间股王”变成了“民间股亡”,还说自己完全就是个骗子。在国内一家财经证券网站上发现了海量抨击自己的帖子后,章某“一定要讨个说法”。今天14点30分,此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章某要求网站删帖并在各大网站、新闻媒体、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声明赔礼道歉,时间为一个月,并将保留对该网站侵犯其名誉权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偿权。

  对原告的要求,被告某财经证券网站的代理人表示,网上发帖是网民通过网络进行正常舆论监督和批评的行为,并不构成原告所说的侵权。

  原告网站拒删侮辱诽谤帖子

  2008年2月至7月间,章某发现不断有人在被告网站发表侮辱、诽谤他的帖子。其间,应原告的要求,网站删除了部分帖子。同年10月至12月,章某又从网站上发现侮辱、诽谤他的帖子,多次与网站交涉,但网站均以不涉及人身攻击为由拒绝删帖。后又以删帖需要费用为由向章某发来“公司服务项目报价”表,要求原告参加其“舆情监控”项目,每季度交费5万元,遭到章某的拒绝。随后,章某向该网站发出律师函,但网站仍拒绝删帖。

  章某提出,该网站明知他人将含有侮辱、诽谤原告内容的文章在网站上肆意发布后,并没有对相关帖子内容履行合理的监控、及时删除的法定义务,且在原告提出删帖要求后,仍拒不删帖,并以此要挟原告,致使该帖在网上发布、传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侮辱他人的帖子是不允许出现在互联网上的,而且还应该向有关机关报告,被告显然违反了该规定。”原告说。

  被告揭露非法经营不属诽谤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及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网民有权在网站论坛对该非法经营行为予以揭露、批评,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该行为并不构成侮辱诽谤行为。网站并非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人,也履行了网络服务商应遵守的法律义务,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网站在接到原告的“删帖申请”后,对大量的涉案信息进行了及时删除,尽到了法律的“通知后义务”。因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报记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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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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