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4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通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禹帆等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禹帆一人身犯15项罪名被判死缓。
辽源中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禹帆于1998年2月任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同年3月兼任通化市东昌区公安分局局长职务。自2002年至2009年案发前,王禹帆与被告人刘建辉等人相勾结,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聚敛钱财,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刑事犯罪,形成了以王禹帆、刘建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同时,王禹帆还伙同通化县公安局原局长张秀文或单独索要、收受他人财物1573万余元。另外,王禹帆还伙同张秀文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40万元。
为此,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组织卖淫罪、贪污罪、贩卖毒品罪、徇私枉法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等1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王禹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张秀文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建辉等28名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下刑罚。
庭外聚焦
“宽严相济”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一审宣判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刘晓光对案件审理情况和特点进行了详细说明。
刘晓光介绍说,此案审理过程中,辽源中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受案后、开庭审理前,辽源中院先后专题研究和部署王禹帆涉黑案件的审理工作,力求举全院之力认真、快速地审判此案。
刘晓光说,本案审理有三个特点。首先是查清案件事实,突出打击重点,确保案件审理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为此,辽源中院本着严格依法、实事求是的态度,对30名被告人所犯罪行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依法进行了从严惩处,并重点做到三个“准确”:准确认定涉黑案件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准确认定涉黑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准确认定涉黑案件中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外涉嫌的主要罪名。
其次是区别被告人个体罪行差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案件审理中,在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的同时,辽源中院特别注意了在“以严济宽、以宽济严”上下工夫,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区别重罪与轻罪、故意与过失的主观恶性程度等情况,对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全面考虑;对酌定从重、从宽处罚情节理性均衡;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依法适用较轻的刑罚;对具有法定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是保质量,快节奏,最大限度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涉黑案件中,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犯罪大,公众对该类罪行仇视心理很重,但辽源中院并没因此而剥夺被告人应有的权利。在与普通刑事犯罪一样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同时,尽管涉黑案件审理难度很大,但辽源中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强化审限意识,严格审限管理,建立了审判进度表,由院领导全程督促。针对涉黑案件审理时间长、庭审驾驭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对审判人员的生理、心理以及业务能力都是很大挑战的客观情况,辽源中院抽调了业务能力强、心理素质好的法官担任案件的审判人员,确保庭审顺利进行。该案10月31日起诉至辽源中院,辽源中院刑事审判二庭同志加班加点,在最短时间内认真审阅了62本卷宗,于11月11日至13日间开庭审理,11月24日依法宣判。案件审理中,合议庭成员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证被告人享有的回避、辩护、最后陈述等各项诉讼权利。同时,审判人员还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因被告人张秀文患有痛风疾病,庭审中还特意为其配备了轮椅,并结合其他个别被告人患有疾病的实际,聘请医疗卫生部门选派医护人员随庭,确保一有情况就能及时处置。另外,辽源中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前来观摩庭审。在为期3天的审理过程中,共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人次、监督员15人次旁听了庭审。(记者 郭春雨 李卓阳 通讯员 杨建武 韩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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