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网络诽谤案庭审详情披露 被告人获刑1年(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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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汉中网络诽谤案庭审详情披露 被告人获刑1年(2)
2009年11月25日 09:13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律师:“实体违法理由有七”

  法官:“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辩护律师还提出,本案实体违法,理由有七。

  其一:李可欣是施工人员,被致伤是事实,故打伤施工人员的基本事实存在,不存在捏造事实。

  审判长称:经查,在《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文章中称:董事长杨海明纠集黑恶势力将讨要拖欠工程款、急着返乡救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并将李可欣的照片附上,对其面部进行处理,说其是四川灾区的施工人员。从本案事实看,李可欣是西安鑫龙公司副总经理,并不是急着返乡救灾的四川灾区的施工人员,李可欣有伤属实,但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害人杨海明所为。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二:起诉书指控2008年5月17日和19日的犯罪事实属恶意扩大事实,没有诽谤被害人的故意,且所打出的横幅是“万邦”并非被害人杨海明,不能作为诽谤的事实存在。

  审判长宣读:经查,2008年5月17日和19日,马忠卫等人打出韩兴昌口述的“万邦动用黑社会势力非法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打伤施工人员,天理难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和汉中市政府大门,横幅中所写万邦动用黑社会势力不是事实,属捏造,虽在横幅中未提到杨海明,但万邦公司是汉中市著名的民营企业,杨海明作为万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相当程度上已被公众所认知,他的个人形象和名誉与万邦公司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诽谤的对象明确、具体。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三:起诉书指控的2008年5月23日,韩兴昌捏造事实,编写一篇《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文章,该文章不属于被告人起草,无法判定内容的真伪,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

  审判长称:经查,该文章虽不是韩兴昌亲自编写,但韩兴昌安排夏翠打印该文,并召开会议对该文进行修改,还配上文图不符的照片进行编辑,并安排夏翠等人到公司外面的网吧上传,韩兴昌的行为对该文内容在互联网上散布起决定性作用,且主观故意明显。

  在上传帖子的内容中,详细捏造了杨海明所谓的发家与没落史,并对杨海明的名誉进行诋毁。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四:起诉书指控2008年5月27日,韩兴昌指使他人携带横幅到省人大门前的目的是向上级反映杨海明拖欠款项、殴打他人的行为,并没有诽谤的事实,是正常的上访行为。

  审判长称:经查,被告人韩兴昌指使他人打出的横幅上的内容“严惩汉中万邦黑恶势力元凶人大代表杨海明”、“罢免拖欠四川灾民民工工资,并殴打民工的省人大代表杨海明”、“汉中万邦,罪恶之邦,邪恶之邦,丑恶之邦”等内容直指被害人杨海明个人,并对其个人名誉进行贬损,其辩护人辩称该行为没有诽谤故意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韩兴昌指使他人携带横幅到省人大门前并将横幅挂置于围栏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已超出正常上访的范围。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五:起诉书指控“汉中投诉无门”一文中只是提出三个问题,未出现诽谤受害人的言辞。此外,组织员工跟帖、保证帖子置顶与事实不符。

  审判长称:经查,《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诉省人大代表恶行》的帖子虽然只是提出三个问题:“……汉中万邦的能耐有多大?省人大代表杨海明的手究竟能遮多大的天?不知道这次会不会像汉中一样,无人理睬,无人主持公道?”但其内容有连贯性,由排比式的疑问得到更肯定的回答,捏造杨海明利用省人大代表的身份在汉中一手遮天的虚假事实,贬损其个人名誉。

  辩护人辩称“韩兴昌组织员工跟帖、保证帖子置顶与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夏翠、刘波等证人证言,证实韩兴昌安排他们跟帖保证帖子置顶,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六:《老板,别再闹了,我们穷得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的帖子没有上传至互联网散布,不构成诽谤。

  审判长称:经查,该文系韩兴昌口述,夏翠记录,以万邦公司员工的口气编写,属捏造事实,并且交给夏翠让其上传于网上,夏翠在主帖《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诉省人大代表恶行》中用回帖的方式上传至互联网散布,该事实有被告人韩兴昌供述和证人夏翠证言证实。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七:起诉书指控的行为没有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之后果,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针对此条辩护理由,审判长另有裁决。

  被告人:当庭致歉+书面认罪

  审判长:罪名成立可酌定从轻

  11时许,判决书宣读临近尾声,审判长的声音稍稍提高。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里氏八级大地震,灾祸波及地域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汉中市是重灾区之一。此后余震不断,广大市民人心惶恐不安,均在室外搭建帐篷避险。通往四川的铁路大动脉宝成线中断,汉中作为西北方向通往西南重灾区交通的惟一通道,其交通枢纽地位无可取代,而社会局势的稳定更是一切救灾工作得以有效展开的前期条件。值此危机时刻,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均倾尽一切人力、物力、财力,调动一切资源开展抗震救灾,社会稳定局面得到有效保持。

  “然而在此期间的5月17日,被告人韩兴昌身为鑫龙公司总经理,因合同纠纷引发不满,以蓄意诋毁被害人杨海明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组织、策划、指使、安排工作人员打出虚构内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引发数百群众围观,致使汉台区天汉大道与太白路什字交通堵塞达3小时,局部地区交通秩序混乱,对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5月19日上午,韩兴昌又指使、安排员工三十余人到汉中市政府门前拉起曾经在万邦公司门前使用过的内容不实横幅围堵市政府大门近一小时,引来在此避险的数百名市民围观,致使汉中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车辆无法正常出入。汉中市政府是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的指挥中心,严重扰乱了汉中市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

  “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韩兴昌实施上述行为,严重危害了汉中市当时的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其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

  “被告人同时多次采取利用互联网发帖的方式捏造事实对被害人杨海明进行诽谤,严重侵害了被害人杨海明的人格、名誉权,情节严重。”

  审判长宣布:被告人韩兴昌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

  被告人韩兴昌的辩护人要求对韩兴昌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以支持。

  审判长认为:庭审中,被告人韩兴昌对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并当庭向被害人致歉,庭审后又书面认罪,并向被害人写出书面道歉信,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韩兴昌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韩兴昌当庭表示将上诉。(台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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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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