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11月24日电(记者 袁爽 实习生 沈兰 通讯员 平法)今年5月,温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擅自对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进行维保,且因其维修未到位导致温州塑胶公司一员工从四楼电梯井道坠落死亡,结果该公司被判承担35%的责任,赔偿79203.25元。近日,温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1年8月,浙江某塑胶公司向温州某电梯有限公司购买简易货运电梯,并由电梯公司安装及定期维修保养。2001年、2003年该电梯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2004年报亭至今。但之后,塑胶公司未经批准重新启用电梯,亦未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
2007年10月15日又与上述电梯公司订立了《电梯维保服务合同》,约定有关电梯的维保服务及合同延期的付费方式等,履行期限至2008年2月25日。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该电梯公司继续派员对塑胶公司的货运电梯进行日常维保。 2008年5月19日,距维保之后的第四天,塑胶公司员工吕某从四楼电梯井道坠落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有:一是死者吕某本人不小心。二是塑胶公司未经批准重新启用2004年已经报停的未经检测的货运电梯。三是电梯公司未按规定擅自对未经检测的货运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对电梯存在的故障没有及时修理,电梯带病运行。之后塑胶公司被平阳安监局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电梯公司被平阳质监局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塑胶公司在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后,将电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分担事故赔偿责任,平阳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及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电梯公司应承担35%的损失,遂判决该电梯公司赔偿79203.25元。
塑胶公司和电梯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塑胶公司和电梯公司双方签订的电梯维保服务合同内容可见,双方的电梯维保法律关系是清楚明确的,结合本案的证据,可以确定塑胶公司员工(受害者)在四楼电梯井道坠落事故发生的其中原因之一,系电梯公司维保人员在电梯维修保养过程中,对机械电气联锁未调整到位所致。
因此,电梯公司对该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塑胶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已经报停的未经检测的电梯,且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确定电梯公司承担35%的责任,由塑胶公司承担65%的责任,是合理得当,于法有据,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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