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武)汉农民工王某,在我市一体育馆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造成瘫痪。昨日(23日)获悉,经过区、市两级法院审理,29岁的王某终于等来了最有力的法律援助——法院判赔100.03余万元。
2007年9月15日下午5时左右,在无其他安全设施条件下,枣阳籍男子王某在后湖塔子湖体育馆一期工程从事外墙涂料高空作业时,因安全绳脱开,导致其坠落摔伤。医院诊断为腰椎粉碎性骨折并截瘫,出院后需长期护理。当时,王某的孩子才刚满一岁,父母和妻子均在农村,没有经济来源。事后,王某和其雇主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因为赔偿金发生矛盾,双方对簿公堂。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的雇主和相关责任单位赔偿34万余元。
王某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现在还很年轻,今后生活的路还会很长,也确实需要康复性治疗,一次性给予残疾器具费和康复治疗费,既体现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减少了当事人今后的诉累”,遂判决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赔偿王某100.03余万元。
对此,武汉弘法法律服务所维权部主任何大明认为,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王某三级伤残,中院判赔100多万元,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显示了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具有同等的生命价值。(邵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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