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周口11月17日电 (记者 王登峰 通讯员 李春相 邹鹏举) 身为村民组长,不是把心思用在带领村民致富上,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昨日,扶沟县一村民组长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刑。
桑某某于2006年元月至2008年12月担任扶沟县某某乡某某村二组组长。2006年,因许亳高速占用该组土地,发放的补偿款剩余部分由桑某某一直保管。2009年7月11日,被告人桑某某将其中的30000元挪给同村的桑某某在新疆做哈蜜瓜生意使用。2009年8月11日案发,桑某某把钱归还给桑某某。
该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受委托管理土地补偿款的便利,挪用公款30000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已的罪行,案发当日并将所挪用的款项予以退还,确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桑某某被判挪用公款罪,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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