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区法院11月13日对一起受贿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孚中队原副中队长许世辉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受贿金额达54.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8月间,许世辉利用负责辖区砂、石、土资源巡护检查工作的职务便利,借查处海沧水厂一期项目土方工程污染路面和非法取土的问题,以他人名义“入股”该工程,两次收受该工程承包人陈剑鹏等人所送的“分红款”人民币共计6.3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陈剑鹏等人谋取利益。
2007年8月至2008年下半年期间,许世辉利用负责辖区市容卫生管理及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职务便利,以同陈剑鹏合作投标大溪工程塑胶项目为名,先后多次收受陈剑鹏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先后接受陈剑鹏为自己或他人请托,在违章搭盖的处理等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为陈剑鹏谋取利益。
2009年1至3月期间,许世辉利用其负责查处盗挖高岭土违法案件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盗挖高岭土的东孚镇芸尾村村民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厦门市海沧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许世辉身为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全面负责海沧区东孚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4.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许世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记者郑良)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