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书记批示
在多次反映问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2008年3月1日,村民代表将反映情况的联名信送到了辽宁省省委书记张文岳手中。张文岳作了明确批示:李波、江瑞同志(分别为本溪市委书记、市长——记者注):可派人前往当地找写信人了解相关情况,实事求是,依法处理。批示日期是 2008年3月24日。
村民们并不知道省委书记已经作出批示。2008年12月,他们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时,在办公桌上意外发现了这份批示,大喜过望。
11月13日,本溪市林业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确实有省委书记批示,市委督察室曾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汇报,林业局是其中之一。
但当记者来到本溪市委督察室询问对此批示的处理时,督察室的陈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都表示对此没有印象。
而记者来到明山区政府和区委采访时,有关部门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表示对此问题“不清楚”或“不好说”。
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记者从本溪市国土部门了解到,东兴街道的土地在上世纪90年代农转非时就已经划归国有,但大部分土地用途没有变,所以没有补偿,只是近年部分土地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时,对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
北京律师协会土地专业委员会委员赵春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征收不是征用,因此政府应该给予获得城市户口的失地农民一定的补偿。”
对于树林的所属权问题,赵春生表示,《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村民拥有30年合同的山林,在变为公益林之后,应该得到补偿。
赵春生认为,本溪市政府在《关于平顶山森林公园管理处移交市林业局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市政府决定将明山区东兴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平顶山森林公园移交给市林业局管理,所有权不变,经营管理权移交平顶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将该公园规划区内的森林作为生态林管理。”这种将管理权从所有权中剥离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林权归属问题也让林业部门颇为苦恼。2006年11月,本溪市林业局曾完成过一份《关于平顶山生态公园原东兴村资源整合的报告》。报告认为,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管理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管理真空,资源管护和招商引资工作难以开展,不仅村集体资产的效益不能充分发挥,还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原东兴村‘变户不招工’政策,没有妥善解决农民基本生活问题,农民失去土地,失去生活来源,又没有低保,生活极其困难;而集体山林处置过程中村民又没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村民利益无法体现,导致群众上访不断,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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