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笼外之鸟”
进入1981年,汪庆开始感觉情况有些不妙。
首先是国家对私营经济的口风变了。1981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规定“个人未经工商部门批准,不准贩卖工业品”,“农村社队集体,不准贩卖一类农产品”,“不允许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输工具从事贩运”。
而就在半年前,在1980年6月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上,中央仍然提出“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适当发展,不同经济形式可同台竞争,一切守法个体劳动者都应受社会尊重”。
接着,开始传出一些个体企业的订货合同被中止的消息。杭州萧山的鲁冠球说,那些国营企业告诉他,合同中止的理由只有一个,“根据上级的规定,我们不能再进乡镇企业的产品”。
中央对民营企业持续两年有余的第一轮整肃由此开始,其背景与政府前两年财政吃紧和国营企业的萎靡不振相关。据《中国经济年鉴》披露的数据,1979和1980年,我国中央政府的财政赤字分别达到170余亿元和120余亿元,这一方面与前几年大兴土木投入过大有关,也与国营企业表现萎靡税收缩减有关。
在国营企业的出路问题上,当时有两种声音:一种主张“放”,即把改革的重点放到“物价管理体制改革”和“流通渠道的改革”上面,逐步取消行政定价机制,建立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另一种则主张“收”,“加强集中统一”。这里面有个著名的“笼子与鸟”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国有经济体系就是一个大笼子,企业是笼中的鸟,它在笼中可以自由活动,但不能飞出这个笼子。
后一种声音由于契合了中央“走一步、看一步”的改革思路,最终说服了中央高层。这一思路的第一要务,就是对那些与国营企业抢原料、抢市场的“笼外之鸟”进行整治。
整治“笼外之鸟”的一个重要的武器,是“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罪被写入刑法,始于1979年。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上述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没有规定投机倒把的具体罪状,而是将定罪的依据交给专政色彩甚浓的行政法律文件,这为其在执行中灵活处理提供了条件。一位刑法学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上世纪80年代初的那场对私有企业的整治中,这一罪名扮演着一个放大镜的角色。
定罪的逻辑
在被拘留的前一段时间,汪庆家里来了几位不速之客。汪庆本来以为,这说不定是又一拨报喜的官员——就在不久前,广东省的一位领导刚刚在一个大会上点名表扬了汪庆。
他后来知道,这些人是电白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工作人员,该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他们看似无意地问了很多问题。这些人走后没几天,汪庆的一笔20余万元的货款就被冻结了。
汪庆的工商局之行,后来证明是自投罗网。在县工商局长办公室,汪庆说明来意,局长就说汪庆“腐蚀了干部”。23岁的汪庆一时摸不着头脑,说:“我又没有硫酸,怎么会腐蚀领导?”工商局长于是给公安局打了个电话,随后赶到的警察把汪庆带走了。
在1年零3个月后的庭审现场,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起诉书中说:汪庆不择手段,大量贩卖贵重药品,从中牟利,严重违反了国发(1978)111号文件。
该文件强调,贵重药材由药材公司严格按照牌价统一收购、销售和组织进口。“对于非法倒卖贵重药材和贩卖假药的投机倒把分子和走私活动,各级卫生、医药、工商部门,要坚决取缔和打击。”
但汪庆并不承认贩卖一说。他有两个证据:其一,他是为公社服务,他与公社之间签有合同,“我出去跑业务,都有政府部门盖有公章的介绍信”。
另一个理由,是汪庆的客户都是国家的单位,要么是医疗站,要么是药材厂。“都是占用这些单位的计划指标,价格也是计划价。”汪庆的任务,就是找到这些国营单位的业务员,希望能将一部分采购指标分给自己。作为报答,他有时候也遵照公社领导的指示,给这些业务员一些“表示”。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员动用了很多煽动性的语言。汪庆富裕后所买的很多东西,包括那辆从日本进口的摩托车、日本进口的“梅花”牌手表以及上海产的“金星”牌电视机,都被公诉人员视为“罪证”。最让他们受不了的是,汪庆竟然带着老婆坐着飞机到处跑,还跑到天安门广场照了张合影 ,“而我们的县委书记,连广州都没有去过”。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