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昆明十一月十一日电(记者 保旭)记者今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云南蒙自县警察见义勇为遇害案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对凶手肖成华、王昌品判处死刑的判决。
红河中院在一审中认为,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十九时许,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在蒙自县城一闹市区对妇女陈某实施抢劫。路过此地的民警李宏专、杨其兵等人见状便上前制止王昌品的抢劫行为,肖成华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朝李宏专的胸部猛刺后逃离现场,王昌品则乘势挣脱并抢走陈某的黄金手链后逃离现场,李宏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红河中院一审以抢劫罪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昌品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日前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庭审中,王昌品提出,其抢劫时未携带器械,李宏专是肖成华刺死的,其不应负主要责任,原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王昌品的作用次于肖成华,是从犯;致李宏专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应主要由肖成华负责,原判对王昌品量刑过重。肖成华的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肖成华受王昌品指使,是从犯;肖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建议改判其死缓刑。
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昌品、肖成华无视国家法律,预谋抢劫并明确分工,后公然在闹市区抢劫,杀害见义勇为的被害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严惩。遂根据其情节和事实,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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