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民警李宏专被害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凶手肖成华、王昌品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
2008年11月16日中午,肖成华、王昌品在蒙自县城区相遇后,商量共同抢劫金首饰,并商定王昌品抢,肖成华协助。当天19时许,肖成华、王昌品看见妇女陈某手上戴有黄金手链,便对陈某实施抢劫。路过此地的蒙自县公安民警李宏专及杨某见状上前制止,共同将王昌品按倒在地。王昌品大声叫肖成华帮忙,肖成华佯装旁观人员靠近李宏专,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朝李宏专胸部猛刺一刀,随即逃离现场。王昌品挣脱并抢走陈某的手链,逃离现场。李宏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肖成华、王昌品将抢得的手链以2850元的价格卖掉并分赃。
红河州中院认定肖成华、王昌品均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肖成华、王昌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8.8777万元。
王昌品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认为其抢劫时未携带器械,李宏专是肖成华刺死的,其不应负主要责任,原判决量刑过重。云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王昌品、肖成华无视国家法律,预谋抢劫并明确分工,后公然在闹市区抢劫,杀害见义勇为的被害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严惩。云南省高院遂根据其情节和事实,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岳万青、钟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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