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11月10日电(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王超文 冯建)一张封条,一份裁定,代表的是一种法律的威严与效力,然而却有这样一位“能人”无视这份威严,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此招“瞒天过海”,不料只能自食苦果。近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对该“能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0岁的王某系奉化人,因其迟迟不肯归还陈某的12万借款,被陈某于2004年11月5日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然而事情却还是“调而不结”。2005年1月,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王某极度不配合,一直四处躲藏,逃避法院的执行。2005年3月2日、4月27日法院依法对王某所有的坐落于奉化岳林街道某村的二层楼房作出了查封、拍卖的裁定,但最终因无人竞买三次拍卖均告流拍。2005年9月19日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终结执行。
同年的10月27日,经陈某的申请,本案恢复执行。事后在执行过程中,王某的大哥为其支付了2万元的担保款,但10万元余款,王某还是避而不还。由于查封房产的裁定存在两年的时效,承办法官于2007年3月、4月再次作出查封、拍卖裁定。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当法官去该屋张贴裁定书的时候,却被告知此屋早已经易主。
后经查明,原来早在2005年8月30日,王某就擅自将已经被依法查封的房屋出卖给了张某,双方商定的价格为12万元,在支付了房款后,2006年春天,张某正式入住了该房,进行了实际占有。
拿到房款后,王某再次潜逃。时隔两年,今年3月4日,正当王某为自己的瞒天过海转移财产之计沾沾自喜、放松警惕时,却被严密部署的公安机关逮了个正着。
2009年9月3日,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6日,奉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其又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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