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信息中介服务的名义,偷偷从事未获批准的金融业务,一家“地下钱庄”非法“吸金”3700万余元。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柳州市友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鸿公司”)及梁某、韦某(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该市鱼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梁某、韦某对指控供认不讳,法院将择期判决。
非法吸收存款
梁某原籍广东省广州市,今年43岁,系友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操控人;韦某36岁,任该公司投资科科长。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2002年11月起,梁某明知友鸿公司不具有银监局等相关机构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以1.3%~2%的高额月利息为引诱,以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群众以借款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然后以2%~2.5%的高额月利息,将所得资金以韦某等多名公司员工的名义对海南某房开公司、来宾市某公司等单位,以及大量个人进行放贷或者投资牟利,后因大量放贷的债权和投资无法及时收回,入不敷出,造成亏损。
韦某主要负责友鸿公司的民间借贷业务。在梁某要求非法以高额利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放贷、投资过程中,韦某明知友鸿公司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许可,仍然协助梁某,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公司资金往来,及操作对被害人存款的登记造册和发放利息等业务,并协助梁某将公司资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便于对外借款和放贷。此外,韦某还以个人名义与多名受害人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为公司变相吸收存款。
经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单位友鸿公司共计向178名被害人变相吸收存款,吸收本金共计3700万余元,已偿还本金660万余元,支付利息1000万余元,尚余未还本金3100万余元。
经受害人报案,今年3月18日,梁某在桂林市被抓获,韦某则在6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梁某供认,友鸿公司的营业范围只有房地产、商品和投资等中介服务,未获批准进行金融存款业务。
庭审“现场直播”
昨日庭审前,记者赶到鱼峰区法院。据了解,此案被害人数众多,鱼峰区法院在庭审前做了周密安排,逐一打电话通知受害人,还在10月28日组织被害人集中开会,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及权利,由受害人推选两人作为诉讼代表参加庭审。因开庭法庭容量有限,除让一部分被害人参加庭审外,法院通过直播系统将电视信号连接到视频会议室,对庭审进行现场直播。
在庭审过程中,随着办案人员对梁某、韦某的讯问,友鸿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逐渐清晰:首先,为规避法律责任和操作方便,梁某将友鸿公司的房屋、汽车等资产,登记在韦某等员工个人名下;其次,梁某以高利息为诱饵,引诱友鸿公司的客户及其他市民将手头资金交给该公司“升值”,而这些资金并非存入公司账户,而是存在韦某开设的个人账户;接着,梁某又以员工个人名义,将“吸”到的公众存款对外贷款。“我们所获的利润,就是这之间的‘利息差’。”
一些受害人告诉记者,起初,友鸿公司还按时发放利息,梁某甚至亲自开车送受害人回家,以显诚意。“我们相信他,‘借’给他的钱越来越多,没想到他却骗了我们。”有知情人透露,受2008年经济危机影响,友鸿公司的“利息差”投资收不回本金,资金链断裂,导致东窗事发。
被告人认罪愿担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友鸿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梁某系对友鸿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韦某则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梁某对指控没有异议,他向众多受害人表示歉意,表示要想方设法承担责任,“如果有机会东山再起,我一定会先还这笔钱(指非法吸收的存款)”。韦某的辩护人则认为,韦某也是受害者,并且是友鸿公司和梁某作案的“工具”,希望法院从轻判决。辩护人的理由是:韦某也曾将抵押房产得来的20万元,投入友鸿公司获取高额利息,“现在她只得回10万元本金和3万余元利息,尚有6万余元没有得回”。
庭审3个多小时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判决。(南国早报 杨建林 罗福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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