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称卖淫女裸照系记者擅自发布 非公安机关所为(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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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称卖淫女裸照系记者擅自发布 非公安机关所为(3)
2009年11月04日 03:27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晚,中国宪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磊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已从网上看到了有关此事的报道。

  “每个公民都享有隐私权,公民也有起码的个人尊严和人格,不能因为涉嫌违法就进行侮辱”,王磊说,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权利的基础。“直接将裸照公开,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也给这些人(指小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设置了障碍。”

  结合该事件,王磊认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通常能了解到个人隐私,比如通过录像或者邀请媒体前往报道的方式,但将这些事实公之于众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要保护其隐私。王磊建议,执法机关在类似的扫黄行动中,更应注重对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保护,媒体也应注意操守、把好关。

  有网友询问,拍“小姐”裸照并公之于众,是否合法?

  针对此事,记者昨晚采访了长春浩瀚律师事务所的张晓冬律师。据他讲,警方公布“小姐”裸照肯定是不合法的。不管涉事女子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哪怕是被法院宣判有罪的罪犯,她的人格尊严也应该得到维护。从大的方面讲,郑州警方是侵犯了“小姐”的人权,从小的方面讲,则侵犯了“小姐”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权。另外,这张照片虽然打了马赛克,但由警方公布出来,从道德方面讲,实在是有伤风化。

  曝光“小姐”

    已不是先例

   2006年在“红灯区”的上下沙村、沙嘴村及水围村等地发动连串扫黄行动,搜查了六百多间娱乐场所,包括卡拉OK、的士高、酒吧、桑拿浴室及发廊等地方,拘捕二百多名妓女和嫖客。事后,警方将这些妓女和嫖客押到色情场所集中的“三沙”(上沙、下沙和沙嘴)地区游街示众。

  银川:卖淫女照片被贴在宣传栏

  2007年6月26日,宁夏银川胜利街派出所、南桥工商所、胜利街办事处三部门曾联合行动,取缔了24家问题发廊。事后,派出所将28名卖淫女的照片当街贴在一块“卖淫嫖娼人员曝光板”上,上面张贴着卖淫女的正、侧两面相片。图片在眼部进行了简单处理,其面目轮廓依然清晰。

  广东:

    被拍裸照,妓女大声求饶

  2008年3月至4月1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始罕见地高调扫黄,而随警行动的记者拍摄并发表妓女赤裸图或者暧昧发廊女的照片。而在警方清查酒店桑拿现场,更有妓女大声求饶,“我知道错了,求你们不要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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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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