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原(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雁滩村党支部书记李雁东因犯受贿罪,被市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追缴来的16万元赃款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利用职务便利 多次收受贿赂
被告人李雁东在担任小雁滩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兰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征用小雁滩村土地。在协助进行建筑物拆迁过程中,李雁东利用职务便利,于2002年初至2004年初期间,先后4次收受该物业公司经理钱某所送人民币11万元。
李雁东还利用管理村务的职务便利,大肆收受贿赂。2001年底,在柴某租赁该村厂房、场地开办木材加工厂过程中,李雁东给予帮助。2003年春节前夕至2005年春节后,李雁东先后3次收受柴某所送人民币6万元。
2004年春节前至2006年夏,承建小雁滩村给排水工程、道路改造等工程的王某为了尽快顺利结算工程款,先后3次送给李雁东人民币6万元;承建小雁滩村巷道路、给排水管网改造遗留工程的李某为了尽快顺利结算工程款,先后4次送给李雁东人民币8万元。李雁东利用管理村委会事务的职务便利,将这14万元人民币非法收受。
李雁东在担任小雁滩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经理期间,兰州某房地产公司承建了包括两栋综合楼在内的兰州雁滩商贸城旧货市场改扩建工程。为了让李雁东帮助办理相关手续,2006年6月至2008年春节期间,该房地产公司经理董某和技术总监朱某,先后3次以银行卡和现金形式送给李雁东人民币17万元。
据了解,已有妻室的李雁东自2001年起就在外面包养了两个情人,并先后有了孩子。而李雁东所收受的贿赂中,有一半多就用在了他们身上。李雁东所得赃款中有部分用于给情人张某、解某购买住房,案发后追缴赃款16万元。
判决:因犯受贿罪 被判15年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雁东在担任小雁滩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集体土地出让办理相关手续、协助人民政府进行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事实罪名成立。在担任小雁滩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李雁东利用管理村务的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柴某、王某、李某的财物。在担任小雁滩农商联合企业经理期间,李雁东利用管理村办企业事务的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物,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损害了村务管理制度,侵犯了村民的利益,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其在案发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雁东有期徒刑10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6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陈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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