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签下“协议”保证真心 男子提分手需赔损失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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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人签下“协议”保证真心 男子提分手需赔损失费
2009年10月23日 10:05 来源:四川在线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看到张先生在报纸上登载的征婚启事后,李女士联系到张先生,见面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保证双方是“真心的”,并约定男方在恋爱或结婚后,如果提出分手或离婚,男方须赔偿对方感情损失费、精神损失费。

  由于李女士达不到自己的择偶标准,张先生提出分手,李女士不答应,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日前,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李女士称,双方在签下协议后交往了一段时间,张先生就多次提出分手,自己不答应,张先生就再也不联系自己了。李女士称,自己本着以建立家庭来求稳定,但遭到对方的欺骗,精神受到了打击,于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对此,张先生辩称,李女士达不到自己在征婚启事上所要求的择偶标准,“她在待人方面并没有做到我希望的‘有爱心善良待人’。”张先生说,李女士粗暴对待、辱骂保姆,也与自己的家人产生矛盾。在双方协商分手期间,李女士还发给他近百条短信,用语言和短信暴力威胁对方,短信内容恶毒、低级。

  此外,李女士还到处散发有关攻击自己的书面资料,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张先生提起反诉,请求原告停止侵害,向被告赔礼道歉,为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签订协议欲用金钱担保维系双方恋爱关系甚至结婚的行为,有违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原告以此为依据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对于原告向被告发送的短信和原告向被告工作单位递交的材料,损害了被告的名誉,因此,原告应承担侵害被告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原告应停止侵害,向被告赔礼道歉。(华西都市报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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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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