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雷年幼时被他人收养,今年夏天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他要求亲生父亲承担抚养之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闵行区法院作出了驳回小雷诉请的一审判决。
1991年3月,刚满2个月的小雷被他人收养。由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今年夏天,小雷与养父母自愿解除了收养关系。18岁的小雷现在一所中专学校读书,开销较大,无生活来源的他只得求助生父老雷,请求资助,但遭拒绝。于是,小雷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学杂费每年8000元及生活费每年1.2万元。
小雷诉称, 老雷于2005年找到自己,声称要认回,并承担了2万元学费、生活费。由于生父的出现,他与养父母关系变差,直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老雷承认是小雷的生父,但不同意小雷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可以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小雷作为一名成年人,虽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并不因此自行恢复与生父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亦未协商恢复父子关系,故父子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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