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偿还债主上门追讨300万元债务,重庆市忠县一建筑公司法人竟变造、修改县政府文件,以此诈骗一建筑公司保证金50万元。今日下午,记者从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获悉,该男子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挂靠经营:获取县政府开发文件
今年59岁的谢崇明仅有小学文化程。其早年从事建筑工程,经多年积累了一定原始资本后,挂靠于忠县汝溪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方便拓展业务。
2001年11月21日,忠县人民政府以忠府(2001)127号文件,向县建委作出《关于金水门一期改造工程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对金水门小区地块实施综合改造。
同年12月3日,忠县人民政府以忠府土发(2001)143号文件,作出《关于同意忠县汝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金水门花园小区用地的批复》,同意将该片区、国有土地出让给该公司。
成立公司:独立开发遭遇批文失效
获取忠县人民政府开发金水门片区文件后,为方便开发,谢崇明成立了重庆市新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自任公司法人。
2004年3月11日,忠县人民政府以忠府(2004)34号文件,对重庆市新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同意继续沿用忠府发(2001)143号文的批复》,同意将该项目的用地批文继续有效。
2005年9月8日,忠县建设委员会以忠建委发(2005)101号文件书面通知新夏公司,其金水门花园小区规划失效。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须另行确定建设单位和个人。
变造文件:签订合作开发合同骗钱财
作为新夏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的谢崇明,明知规划手续已经失效,在未办理任何新手续的情况下,却将县政府的127号、143号文件时间进行修改、改变公司名称后,于2008年6月16日,与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该协议约定,合作方以支付首付150万元保证金为合同生效条件。
当日,欲参与合作开发的林某,即以渝云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代将50万元转入谢崇明的个人账户。
8月29日,林某再次将该协议中的另100万元保证金,转入渝云公司忠县分公司帐上。
眼看合同签订的施工日期过期仍不见开工,受害人林某到相关部门询问该工程的审批情况,得知建委的相关手续已失效,没有办理国土手续。在电话追问谢崇明工程情况时,谢以种种理由推脱,林某方知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立案后,渝云公司将100万元保证金退还林某。
另据查明,谢崇明将收取的保证金50万元,40多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其余几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诈骗成立:男子被一审判刑10年
法院审理时,谢崇明及辩护人认为,县政府的批文没有失效,对该项目具有开发权,收取保证金后享有支配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谢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变造相关手续,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主要用于偿还借款,骗取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上前述判决。(万州站记者黄金华、通讯员古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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