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区分局交警大队院办公室主任王欣和交警大队聘用协管员王定华,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公款不上交财务,用于自己花销,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近日,肃州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欣和王定华有期徒刑8年和7年。
1994年至2004年期间,王欣在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担任办公室主任。1993年,王定华被聘为交警大队协管员,1994年调到办公室工作后,王欣便安排其负责交警大队各种收费票据的领取、核销、管理工作。截止2004年1月,近10年的时间里,王定华先后将从交警大队干警手里收取的安全管理费89780元、车辆管理费98086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6000元,以及李某某个人交纳的2万元购房款,共计213866元,收取后未交大队财务入账。其中,王欣利用职权以公务借款名义从王定华处截留现金117940元归个人使用,王定华则将剩余的95926元拿去购买住房、结婚、做生意和赌博。2004年11月3日,王欣向交警大队财务偿还了从王定华处截留的现金2万元。
2004年11月16日,王定华在交警大队核查票据收入和上缴情况时,怕查出问题担责而外逃。王定华外逃期间一直和王欣保持联系,王欣为了掩盖其截留公款未还的事实,逃避法律追究,在王定华外逃期间,不仅不积极退还赃款,而且一直与王定华保持联系并提供资助,帮助其逃匿。案发后两人均没有退回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王欣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侵吞公款97940元,且为了隐瞒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在同案犯王定华外逃期间提供资助,帮助其逃匿;王定华虽然系聘用人员,但是其工资由交警大队负责发放,与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其以单位名义执行职务,且与在编人员从事性质相同的公务,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而且,王定华在单位期间从事票据的管理、收费等工作是王欣安排的,其利用从事收费管理公务活动的职务便利,截留侵吞公款95926元不归还,在单位核查账务时外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案发后,二被告均未退赃,应酌情从重处罚。同时,王欣、王定华二被告人系初犯,又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被告人王定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这真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通讯员 薛琰 段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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