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死亡,因不知道密码而无法取出银行遗留的存款,无奈之下,继承人接受银行建议将银行告上法庭。最终,凭着法院的判决终于拿到了父亲的存款。
原告小李的父亲李先生于2006年9月因工身亡。李先生所在单位将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750元存入洛阳某银行七里河支行处。现李先生因工死亡,小李要求被告洛阳某银行七里河支行处支付李先生最后的一个月工资750元。被告银行则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不知道取款的密码,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应通过公证处或通过法院的判决,被告才予以支付。为此,被告因原告无法提供李先生存款密码为由拒绝支付而被诉至法院。法院还查明,李先生的母亲及妻子均表示放弃继承其在银行的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李的父亲死亡后,原告作为李先生的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其在被告处的750元存款(工资)。现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李先生在被告处的继承权,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将李先生在该处的遗产支付给原告。但银行依据内部的相关规定,在没有确定合法继承人时拒绝支付其遗产,属于正当抗辩理由。法院遂依法判决银行将李先生的存款750元支付给其女小李。
主审法官说,类似案件已在法院审理中屡次出现。原因就是依据银行的规定,小李提交国家印制的户口本是不被认可的,银行规定必须通过公证处或通过法院的判决才能支付存款。主审法官认为,银行的这种规定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而且浪费了法院的诉讼资源,银行应该制定更为符合实际的规定,否则这种银行建议客户诉自己的现象就还会延续下去。(于风卫 赵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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