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人被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今天(9月14日),黎旭等18名被告人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他们被检察机关起诉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组织自2008年3月起到 2008年10月,在广州市滘口汽车站一带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据记者了解,该案将连续审理4天。
在今天的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该团伙如下犯罪事实:2008年3月起, 被告人黎旭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纠合了陈海、张立波、“老虎”(3人均另案处理)、黄仁等人,成立黑社会性质的非法拉客组织,并自称其组织为“公司”。该组织内部形成了不成文的“组织纪律”、“组织成员”一般通过熟人或老乡介绍加入,其组织有明确分工。为笼络人心,被告人黎旭还在节日时宴请其组织成员,为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组织成员支付相关费用。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展壮大,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该组织通过利用其人多势众的势力,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对广州市滘口汽车站一带的广州至徐闻(海安)线路的长途大客车强行收取拉客费,并先后多次砸毁大客车和殴打司乘人员,驱赶大客车,不准其停留候客,逐渐垄断广州市滘口汽车站一带广州至徐闻(海安)的客源。其中,被害人陈某同被该组织强行收取的“拉客费”、“人头费”95505元。
该组织还意图收取滘口汽车站附近候客出租车的保护费。2008年9月25日,被告人杨进伙同陈海等人为增加“公司”收入,在滘口汽车站附近,以收保护费为由要求被害人赵某鸿等人交钱被拒后,遂殴打出租车司机赵某鸿,并持铁管将冯某喜、朱某发、简某山所驾驶的3辆出租车的玻璃等砸烂。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8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杨康法、陈强等人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561-2号往来快餐店,将被害人肖某军及其员工王某江打伤。经鉴定,肖某军已构成轻伤。
2008年9月,被告人黎旭购得仿六四式手枪1支,并藏匿于其暂住地佛山市南海区银海花园A栋410房。同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缴获该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
18名被告人多为“80后”,在当天下午的庭审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父母亲属为孩子的犯罪行为感到痛心疾首,情绪失控,当庭号啕大哭,被法警扶出法庭交医护人员护理。
作者: 记者 张慧鹏 通讯员 范 贞 袁舒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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