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富二代”驾宝马撞死路人案后续
昨天上午,“富二代”酒后驾宝马车撞死路人案再次在永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当庭宣判,王正成酒后驾车肇事,肇事后有逃逸情节,但次日主动投案自首,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获刑2年。王正成表示不服,将上诉。
肇事时速46~50公里
9月2日,此案开审;昨天上午,再次开庭。
公诉方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查明,今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王正成与几名朋友在当地一家铁锅门喝酒吃饭。下午2:20许,他驾驶渝CE6666轿车带着3名女性,准备去歌城唱歌,在汇龙大道二转盘往一转盘方向行使时,车左前部将行人付波撞倒,付波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该车当时的车速在46-50公里/小时。庭上,王正成承认,中午吃饭,自己和朋友一共只喝了1瓶38度的白酒和一些啤酒,他自己一杯白酒都没喝完。
永川交警认定,王正成酒后驾车应负主要责任;行人付波未走人行横道线,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不敢告诉父母
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显示,目击市民彭某、廖某和黄某均证实,事发时驾宝马车的是王正成。庭上,王正成称,自己年轻,没遇到过这样的事,出事后他确实电话喊了姓申的表哥去“帮忙处理”。表哥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他去后,叫王正成去筹钱,自己把驾驶证拿给交警想暂时顶一下。
庭审中,本案审判长、永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卢有奎对王正成进行了当庭讯问。王解释称,平时父母管得很严,所以不敢告诉父母,只给表哥打了电话,由于不了解法律程序,并不知道要保护现场。在离开现场到投案的20多小时,自己去医院呆了几分钟,随后一直在家。表哥、父母都可证明自己的行踪。
打110、120没透露身份
庭审中,公诉方认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王正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发次日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建议从轻判决。
卢有奎审判长就王正成是否算是自首进行了讯问。对此,王正成解释称,回到家里后心里很乱、很害怕,第二天才知道付波已死了,冷静后就去了交警队,期间,警察打通了他的手机找到他。自己是在事发后的第二天才知道表哥在现场谎称是肇事者。同时,王正成还说,在打110、120时自己没有透露身份。
对判决不服将上诉
庭上,王正成宣读了一份书面《道歉书》,此间,王正成言辞诚恳,低头道歉。现场,一些旁听市民禁不住为之惋惜。庭审时,受害者亲属未出庭。
昨天上午10时许,法官当庭宣判:认定王正成酒后驾车肇事,肇事后有逃逸情节,但次日主动投案自首,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院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减轻处罚。
王正成不服,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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