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支招如何遏制以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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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支招如何遏制以虚假材料骗取公证
2009年09月11日 10:48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的行为日益猖獗,公证员的执业风险日益加大,这种局面如何改变?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的行为,一是要打击,二是要防范。当然,从长远来看,要加强全民族的道德建设,提升全民族的诚信意识。”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王福家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造成损害后果才制裁应该改改

  “制度建设是最重要的,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为,最终达到不愿为的目的。”王福家说。

  在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损害后果的才予以制裁。王福家认为,这种情况应该改变。立法上可以考虑,凡是提供虚假证明这一行为成立,就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主任王士刚告诉记者,由于现行法律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惩戒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违法犯罪无成本,从而导致这种现象屡屡出现。

  “对当事人提供虚假陈述或虚假证明材料的,在立法上要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轻微行为,要纳入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应当定性为犯罪。”王福家说。

  据王福家介绍,目前有些地方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云南省昆明市司法局与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加大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果这种联动机制能够有效落实,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行为。

  增大投入完善行规防范风险

  去年,全国公证机构基本上都配备了身份证识别仪,用以识别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的真伪。这对改善公证员的执业环境,防范行业风险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除了身份证识别仪外,很多公证机构也都加大了其他技术设备的投入,如购进录音录像设备等。”王福家说。

  引入硬件装备,是公证机构为改善执业环境所作出的一种技术上的努力。王福家认为,加强公证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也相当重要。

  今年年初,中国公证协会发布了《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就自然人身份审查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如人证是否相符,第二代身份证如何识别等等。王福家告诉记者,另外一部有关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目前也正在研究制订过程中。

  “中国公证协会之所以制定这些行业规范,目的之一也是提高公证员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完善相关审查程序,杜绝虚假公证的出现。”王福家说。

  目前,公证行业还建立了业内警示系统,一旦确认有人使用假证件、假材料骗取公证书或是伪造公证书,公证人员将把有关信息上网公示,并将使用虚假材料者纳入“黑名单”。

  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核实程序

  根据公证法,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应当予以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在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或单位对公证机构的核查不予配合。

  “公证机构核实证明材料的过程不是行使公权力,只是一种请求别人配合的权利。”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说,被请求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不配合,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利后果,这是造成核实难的原因。

  作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公证机构要取得类似公、检、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似乎是不可能的。刘荣军认为,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命令或条例、解释等,允许公证机关援用民事诉讼法的调查取证等规定。

  据介绍,某地公安机关曾发文,要求必须两名公证人员亲自到派出所才能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在公证业务量大增的今天,这无疑加大了公证机构的人力、物力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讲,限制了公证机构就是限制了公证申请人,增加了百姓办理公证的成本。

  业内人士认为,公证机构的证明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只有建立了真实可靠的信息来源,才能真正对有关证明材料的真伪作出判断。因此,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公证机构的核实程序。而这种信息共享机制必须是快捷的、低成本的,例如通过网络查询、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本报记者 张亮 本报见习记者 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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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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