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者:电动车问题多存在安全隐患
质疑者:法律依据不足违反便民原则
进入8月以来,辽宁省沈阳市以一纸政府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沈阳市北陵大街等12条街路通行。连日来,靠电动车出行的民众议论纷纷。
据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广善介绍说,沈阳市目前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经超过了40万台,违规生产、驾驶电动自行车也造成了诸多不良的影响,主要是: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混行、超速、抢行等违规驾驶情况比较严重;有些人违法载客经营,严重冲击着客运市场和交通安全;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生产与销售情况十分严重,超大、超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市民的出行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通告规定,在12条禁行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将被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处罚的,将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然而,电动车主和一些普通公众则发出了一系列质疑。
家住沈阳市和平区的张勇说:“我特意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现法律只有‘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的规定,并未赋予地方政府有禁止电动车上路的权力。这一做法侵犯了公众的路权。”
市民孙先生说:“汽车肇事率难道比电动车低吗?交警的统计数字中的交通事故又有多少是因汽车驾驶员违章引起的呢?”
市民胡女士说:“虽然电动车问题很多,但一刀切地禁行是典型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懒政行为!在一个政策出台前,是否该多方面考虑?不该只想着如何才能让自己的部门减少麻烦。禁行明显是政府管理部门只考虑自己的管理方便,在推卸管理责任,而把百姓的实际需求放在一边。”
网友“悍驴”在一论坛上留言称:“此规定的意义是为了管理者的便利还是为了某些人的面子?难道民众的便利不重要吗?”
其实,近年来,电动车禁行在国内其他城市也都相继搞过,不但效果不佳,还都惹来了一些非议。即使在沈阳市,这也不是新鲜事了。据了解,沈阳市自1999年和2007年已经两次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禁行和限行。
针对“电动自行车超大、超重给市民的出行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这一说法,有专家指出,这一问题并非禁行能够解决,应该由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监管。
其实,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有国家标准,其中一条重要标准是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也就是说,‘方便群众’是该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位于它之下的所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必须遵守这个‘以民为本’的原则,更不用说市一级人民政府的决策了。”
王利民教授还说:“至于以电动自行车扰乱交通秩序为由而禁止,更是不合逻辑的做法。在马路上行驶的任何交通工具,包括普通自行车和行人,都有可能扰乱交通秩序,如果此理由成立,那就应该禁止所有的交通工具上路,同时应该禁止所有的行人上路。”(本报记者 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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