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公共场所吸烟被拘 学者指处罚“过度”——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重庆男子公共场所吸烟被拘 学者指处罚“过度”
2009年09月04日 05:03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8月29日,重庆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4楼,56岁的湖北男子赵某在楼梯口吸烟时被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发现,随后被处5天拘留,成为山城历史上在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留的第一人。

  抽支烟,拘5天,处罚是否过重?有何依据?引起社会争议。

  执法者:确实有法可依

  重庆市消防总队说,根据新《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赵某吸烟的批发市场是重点防火场所,主要经营服装、鞋帽、针织品、小商品等易燃物,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商场到处贴有对吸烟者重处的通告,各经营户都接受过消防培训,而吸烟者本身还是商场摊主,属于明知故犯。”重庆市消防总队还表示,因为临近国庆,各区县消防部队正在进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逮烟民”也是重点整治的一个内容,“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

  支持方:维护了公众权益

  网友“奔跑的骆驼”认为,对待公共场所吸烟行为,就应该像重庆这样敢于动真格。国家早就出台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但事实却是,很多烟民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照样在公共场所吞云吐雾,其他人被动吸烟忍气吞声。究其原因,虽有明确法规,相关部门却没有过硬的执行。

  重庆打响的这个“禁烟第一枪”,打掉的或许只是少数烟民的不文明吸烟习惯,维护的却是更多被动吸烟者的权利和健康——所以,“吸烟拘留”应得到更多的鼓励和肯定。

  反对方:处罚不能“过度”

  也有不少人质疑处罚偏重。有市民表示,在商场楼道吸烟,可能适用消防法规定,但怎么就构成“情节严重”呢?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教授认为,赵某的做法属违法行为,但要根据案件状态行为和危害程度,把握好“处罚度”。如果赵某在执法人员劝导等情况下,及时停止吸烟并没有抗拒执法人员,且没有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那么这次处罚确实显得太重。

  “运动式执法本身缺乏法律依据,更不可取。”对于“非常时期”加大处罚力度的说法,王学辉持否定态度。(记者余继军)

    ----- 社会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