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9月3日电(见习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李义山 陈莹)8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此案,庭上控辩双方争论激烈。主审法官说,该案类型新颖,在罪名上定性争议很大,堪比“许霆案”。由于被告人要求提供新证据,即持卡人出具的保证书,不要求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故海曙法院没有在当日宣判。9月2日,海曙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POS机上刷卡交易,消费信息通过银联系统反馈到银行,往往需要一两分钟时间,也就是说虽然刷卡消费了,但卡上的余额要在一两分钟后才会有变化。有人正是抓住银行的这一管理漏洞,利用这极短的时间差,数次套现成功。
今年3月份以来,就有这么几个人相继在宁波海曙、江东、江北的几家银行,用相同手段共套取18万余元。9月2日,海曙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公诉机关提交了五家银行的大厅、营业柜台、ATM机等处的监控录像,清晰地还原了被告人的作案手法和过程。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出具了几份新的证据,包括持卡人和被告人签订的保证书,以此证明被透支的款项实际上是会由持卡人归还的。同时,还包括一份银行对透支、分期付款等服务的相关说明,以此证明被告人在存钱、刷卡消费及撤销等业务过程中并未违反现行法律的事实。辩护律师依然强调,被告人既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秘密窃取的客观行为,盗窃罪名不成立,作出无罪辩护。
针对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称,海曙检察院也发表了辩论意见,认为所谓的“保证书”由于持卡人未到庭,故对其真实性保留意见。何况就算保证书是真的,但是民法保护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由于该保证书是带着违法的目的签订的,故该保证书应当是无效的。
至于银行对透支、分期付款提供的相关服务,本身是针对符合银行操作规则的合法业务,并不能包括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检察机关在第一次庭审的时候就向法庭提交的一份证据表明,几位持卡人中,虽然有几位已经在还款,但大部分还是下落不明,银行通过多种途径催缴皆无果,这也说明了持卡人并无还款意向。因此,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由于此案罪名争议较大,海曙法院没有当庭判决。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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