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从商店里购买了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回家后发现该台电脑是一周前自己家刚失窃的电脑,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这家店主出售的这台笔记本电脑为赃物。日前,(上海市)闸北区法院以店主胡建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7年3月底起,胡在本市天目西路一家通信市场租赁多个柜台,专门从事笔记本电脑经营。在经营过程中,胡明知他人偷窃的三星X0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约人民币6160元)和戴尔D61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约人民币8100元),仍以低价2800元和3000元收购,其中戴尔D610型笔记本电脑是顾客李先生于2006年7月21日失窃的。今年4月,胡在其经营现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审理中,胡否认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称自己不认识偷窃者,也没有销售戴尔D610型笔记本电脑给顾客李先生。
胡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没有找到2台笔记本电脑中三星X05笔记本电脑被害人的证据,不能确认2台笔记本电脑均为赃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建清明知是赃物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公诉机关指控的一台三星X05笔记本电脑未查到被害人,不能确定为赃物。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江跃中 韩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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