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某外企工会主席的崔女士被公司解雇后,将公司诉上法庭索赔61万余元。昨天,这起劳动合同纠纷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公司将解聘原因归为自己是“被设立工会”了。
由于崔女士曾是工会主席,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分中心决定为她提供法律援助。崔女士说,自己曾经是被派遣到爱奇广告公司的人事经理,在该公司的资产和股权转让给外资企业锐德广告公司后,于去年11月与锐德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职务。在筹备期间,崔女士在相关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批准下,组建了锐德公司的工会组织。但到了12月,公司便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我通过合法程序组建工会,是在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没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崔女士对自己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非常气愤。
“首先,在工会成立时,崔女士还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根本没有资格担任工会主席。”对崔女士的说法,被告锐德公司代理人说,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其不服从管理和领导。而且就在那时,她又提出自己是工会主席,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待遇。“我们这才知道已经‘被设立工会’了,非常震惊。”该代理人说,经调查得知,崔女士冒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非法使用爱奇广告公司的公章才设立了工会。而关于成立工会的批复也一直由原告私藏,并未告知公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过错。
“早在去年4月,爱奇公司就通知我要做好新旧公司的变更事宜,由于新成立的锐德公司没有公章,在申请成立工会时,我曾经询问过领导签字和公章问题。相关人员的解释是,领导签字是想得到其支持,并非一定要其本人签字,新公司没有公章可以使用资产转移前的公司公章。”崔女士解释了自己的行为。但遭到公司代理人的反驳:“即便公司的资产和人员来源于爱奇公司,但是也不能用其他公司的公章设立工会,这是常理。”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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