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一起涉及外资公司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北京市)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今天上午,崔女士和她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由于崔女士曾经是工会主席,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分中心专门指派了法律人士为崔女士提供法律援助打这场官司。
崔女士起诉称,她曾经是被派遣到爱奇广告公司的人事经理,在爱奇广告公司的资产和股权转让给锐德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后,她于2008年11月与锐德广告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职务,年薪14万余元。在锐德公司的筹备成立过程中,崔女士在西城区总工会金融街街道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合法程序得到批复,组建了锐德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可是没想到,2008年12月,公司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崔女士认为,她通过合法程序、经过上级工会机关批复后组建了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在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没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61万余元。
锐德广告公司称,崔女士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不服从管理和领导,所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崔女士自称她是工会主席,应该得到相应的待遇,公司才知道成立了工会,非常震惊。公司在崔女士提交的成立工会申请文件上发现,该公司成立工会的时间是2008年6月20日,而此时锐德公司尚未成立,崔女士还没有与锐德公司签订合同,怎么可能成为工会主席?事实上,她冒签法定代表人的名字,用爱奇公司的公章设立了工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过错。
崔女士没有否认她签了法定代表人名字及使用其他公司公章的行为,并解释说:“2008年4月,爱奇公司就通知要做好新旧公司的变更事宜,由于锐德公司是新成立的,还没有公章,在向街道工委请示组建事宜时,我曾经询问过领导签字和公章问题,工委的有关人员说领导签字是想得到其支持,并非一定要其本人签字,新公司没有公章可以使用资产转移前的爱奇公司的公章。”
公司代理人立即反驳说,即便公司的资产和人员来源于爱奇公司,但是也不能用其他公司的公章设立工会,这是常理。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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