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多起引发广泛关注的网络事件催生了一个新词——“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既可以成为舆论监督、惩恶扬善的重要力量,也可能由于无边界的肆意公开他人隐私而引发网络暴力。近日,我市公安局透露,将尽快提议修订我市现有互联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增加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内容。消息一出,便引发网友关注。
人肉搜索,网络的双刃剑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人肉搜索”作为中国的网络新词汇,并无权威定义。网民“hit爱神”的概括颇具代表性:人肉搜索引擎其实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我们可以在人肉搜索中获得结果,并且是以自己亲自参与的方式获得。在实际应用中,“人肉搜索”大多是指针对某个事件中激起公众愤怒的特定人物,网民之间通过互相提供有关此人的真实信息,达到揭露、批评之目的。
随着互联网搜索引擎技术的进化,“人肉搜索”适用面不断扩大,其影响力也与日俱增。2006年在网上大热的“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奠定了“人肉搜索”的“江湖地位”。随后,多家论坛都开设了“人肉搜索”栏目,而专职人肉搜索的网站也一家家上线。“人肉搜索”,仅凭借桌上一包高价烟,便让南京江宁区房产局长周久耕的违法违纪行为大白天下;“人肉搜索”,让许多人找到了震后幸存的亲人。“人肉搜索”,已成网络利器,更被评为“2008年度中国主流媒体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随着网民数量的暴涨,网络信息量的爆炸,让不少热衷“人肉”的网友如鱼得水,也让“人肉搜索”成为公众监督,张扬正义的法宝。
然而,擦枪走火的情况也不时出现。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造成恶意侵权问题,网民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目标对象的个人隐私信息,并将其公开在互联网上,造成对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等的侵犯。在“人肉搜索”的背后,充斥着网民的集体声讨、铺天盖地的批评,甚至还有无穷无尽的从网络到现实的“追杀”,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健康文明的互联网环境。
此次深圳市公安局修改立法的目的,便是对“人肉搜索”行为制定明确的制度、规则并采取技术手段,使“人肉搜索”在合法、理性的前提下使用,避免侵权及网络暴力的出现。
人肉搜索需要立法规范
目前,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徐州市等地都立法明令禁止“人肉搜索”,规定对“人肉搜索”行为依据程度可给予罚款、禁止上网或停机,以及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联网资格的处罚。
地方政府禁止“人肉搜索”的做法,在网上遭到几乎一边倒的批评。在网友看来,此举将直接影响网络监督,既不合理,也缺乏操作性。跟简单禁止相比,深圳准备修法规范“人肉搜索”的做法,得到了不少网友的支持。
网友“卫平”认为,“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对于双刃剑的积极面,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别是在反腐败方面,“人肉搜索”的功能不能被抹杀。对于“人肉搜索”的负面性,需要在法律上加强管理,使“人肉搜索”走向规范,从而成为现代公民生活中的有力助手。
网友“银河”认为,有了法律的规范,能促进“人肉搜索”的发展。“人肉搜索”需要的不是立法禁止,而是立法规范。修改法律,追究“人肉搜索”者违法行为的责任,不等于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及行使监督、批评的权利。修改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人肉搜索”的活动空间,引导其朝积极、良性的方向发展。
规范网民行为,究竟靠道德还是靠法律,在网上也有讨论。2009年年初,一份由网民自发制定的“人肉搜索公约”曾得到不少网友的支持。这份公约意在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其中的八条规范囊括多个方面,体现出网民们已开始反省“人肉搜索”的弊端,并试图用自律来最大限度化解“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
给予适度合理的法治框架
市公安局认为,一味杜绝“人肉搜索”行为将会使我们丧失一种有效的公众舆论监督的途径,而且还可能会将众多具有人性和正义感的网民引向社会和政府的对立面,但非理性的“人肉搜索”行为,又存在重大失控风险,滋生随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侮辱诽谤他人等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加大对“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对于将要修改的互联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不少网友也从实践及法律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网友“看海楼”是一名律师,他指出,“重要的是给‘人肉搜索’一个适度合理的法治框架,使得‘人肉搜索’不至于越出基本边界而过分侵犯公民自由和个人隐私。‘人肉搜索’具有社会功能和规范化需求,因此成为当代互联网制度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挑战和契机。这是互联网文明发展进程中必然产生的现象,没有必要做过多的联想,产生过多的惊恐,以我们的智慧和制度理性足以实现对它的合理引导与规范。”
对于由网络搜索到对公民现实生活造成影响,有网友指出,对于由“人肉搜索”延伸到现实中的侵扰,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如很多网络暴力事件中,网友号召或响应号召,跑到当事人及其亲朋处进行滋扰、甚至书写“血债血还”等字眼;或不断以电话骚扰、谩骂等,就涉嫌此类侵权行为,是要负责的。
规范“人肉搜索”,关键是如何界定个人隐私,网友希望在修改法条时对此问题要慎重。有网友说,个人隐私的确需要保护,但究竟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能公开到什么程度?公众人物、官员和普通市民的隐私标准应该是不一样的,“大家没事谁去‘人肉’一般市民啊。”
网友“杜司机”充满向往地说,理性地看待,用法律条例来规范“人肉搜索”行为,终究是社会的进步。当然,我们最希望的是,我们可以不需要“人肉搜索”就能看到正义的身影。(周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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