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土地争议起了纠纷,镇长率人前往现场处理,却被急红了眼的村民疯狂暴打致八级伤残。近日,宾川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事件主谋白某金、白某明、陈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年半、两年。并由三被告人赔偿宾川金牛镇镇长黄章保等6人及金牛镇河甲庄村各项经济损失16.7万余元。
事件:土地争议纠纷 烧房打人杀牛
法院查明,2008年8月5日晚,宾川县力角镇张家村委会广黄村村民白某金,组织本村涉及土地争议的22户农户开会,要解决他们村与河甲庄村的土地争议问题。商议的结果是,第二天上午带上杀猪刀、钢管、汽油等工具,到韭菜箐烧毁河甲庄村建盖在争议土地上的房屋,见人就打。
8月6日上午10时许,数十名广黄村民手持钢管、镰刀等工具,来到韭菜箐河甲庄村民盖的守护棚处。他们用汽油点燃守护棚,焚烧、砸打财物,追杀耕牛。共烧毁、砸毁河甲庄居民小组价值人民币65637元的房屋、摩托车及其他财物,被告人陈某、白某明等人还四处追打在现场周围干农活的无辜群众。
镇长:现场处理纠纷 打成八级伤残
当日上午,金牛镇政府镇长黄章保得知情况后,率工作人员王存明、田锦锋、李跃辉赶到现场制止。 “红了眼”的广黄村村民不听劝阻,陈某、白某明等人竟持械追打镇长黄章保及工作人员。镇长黄章保被打倒后,不慎滚到一旁的小山沟里。当镇长从沟里慢慢爬上来时,陈某、白某明等人仍不放过,用石头、钢管击打他,致其身体多处受伤。
黄章保等人事后被送往宾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了医疗费9000余元。经法医鉴定:黄章保为轻伤,达八级伤残;王存明、田锦锋等五人为轻微伤。
缘起:暴力事件起因 山地权属不明
这场暴力事件的起因源于一片山地。此前,广黄村村民在宾川县韭菜箐一带经营着一片山地。2006年10月25日,河甲庄村书面通知广黄村村民,要求15日内把这块地归还河甲庄村,因他们持有《山林权证》,这片地是他们的。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2008年3月18日,宾川县人民政府对争议林地作出处理决定,对争议地的划分进行指界。这一次确权中,河甲庄村反倒有一部分土地要归还广黄村。镇政府要求河甲庄村民拆除在争议地上建盖的房屋。
河甲庄村村民不服,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8年6月23日,大理州政府发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维持原裁定的决定。金牛镇政府再次要求河甲庄村民在2008年7月30日前,拆除在争议地上建盖的房屋。到期后,河甲庄村民未按要求的时间拆除。争议土地拿不回来,广黄村部分村民群情激愤,才决定采取极端措施。
被告:一人当庭认罪 打了镇长的脚
日前,宾川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院指控白某金、白某明、陈某等三人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白某金辩称,从2006年以来,他们与河甲庄村的村民就为土地权属产生纠纷。他不是组织者,也不赞成拆棚子。他说事发当天他并没有在现场参与烧、砸棚子和打人,“我没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白某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民事赔偿方面,只愿承担打伤镇长黄章保脚的医疗费。他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发生是由于河甲庄村民将房屋建盖在属于广黄村的土地上,政府限期拆除未拆除而引起的,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我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我一个人没有能力扰乱社会秩序,请求从轻处罚。”庭上,陈某这样说。其辩称也没有实施任何伤害行为,不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熊双富提出:被告人陈某是在谢茶勇的邀约下到了韭菜箐,但陈某没有实施任何的行为,所起的作用较小,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民事部分,因陈某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聚众扰乱秩序 三人构成犯罪
宾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金、白某明、陈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白某金起组织、策划的作用,是首要分子;白某明、陈某积极参加,是积极参加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受法律制裁。
据此,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人白某金、白某明、陈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年半、两年。同时,三人共同赔偿金牛镇政府镇长黄章保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2746元。赔偿宾川县金牛镇牛井社区居委会河甲庄居民小组因财物被烧毁的损失人民币65637元。加上赔偿另5名被打伤者的各项费用,三被告人应赔偿人民币共计16.7万余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已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 曹红蕾 通讯员 肖建宏 张明城)(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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