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索赔
死者家属向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汇同公司,要求赔偿52万元。
起诉书称:“汇同公司是一家涉铅的有毒高危企业。王纪学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未依照规定按时为其进行体检治疗,也没有按规定对车间工作场所进行规范、科学的设置,铅尘严重超标,导致王纪学长期处于慢性铅中毒状态,直接导致了王纪学的死亡。
“司法鉴定检测和绍兴疾控中心检测报告相比,检测结果竟然相差716倍,这说明绍兴市卫生部门在检测时并未反映真实情况。从时间上看,绍兴市卫生局出具认为王纪学之死与铅中毒无关的分析意见是在2007年6月15日,而绍兴市疾病控制中心出具对王纪学的血铅检测报告是2007年8月20日。原告认为,绍兴市卫生局是绍兴市疾病控制中心的上级单位,绍兴市疾病控制中心不可能用本次检测结果推翻其上级单位的有关结论。虚假的医疗鉴定,是导致本案被害人至今无法申请工伤、职业病认定,并获得应有赔偿的关键。”
庭审中,原告方除了提出50多万元赔偿外,还就当地卫生部门所出具的王纪学之死与铅中毒无关的结论提出异议,并表示将通过其它司法途径解决。
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供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的王纪学之死与铅中毒有关的结论持异议,称是原告单方面委托,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可是,王纪学尸体在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王纪学之死与铅中毒有关的结论后已经火化,重新鉴定成了一句空话。
庭审中,河南农民工王纪学之死究竟与铅中毒是否有关,成为本案焦点。
之后,一审法院驳回王纪学家属的诉讼请求。
日前,本案二审期间,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多次调解,王纪学的家属领到了企业偿付的20万元人身损害补偿款。(胡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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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中毒标准及临床表现
目前,我国的血铅含量检查在医学上分为三个阶段,若含铅量为200ug/L(微克/升)系正常参考值;含铅量为400ug/L系可耐受值;含铅量为600ug/L系诊断值。若患者的血铅含量达600ug/L,将对脏器产生影响,构成铅中毒。
铅中毒多由于误服含铅物质及呼吸铅粉尘、烟尘、蒸汽以及皮肤吸收或口服溶剂而中毒。
临床表现:
1.消化系统表现如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口有金属味、流涎、腹胀、便秘、便血、腹绞痛,还可有肝肿大、黄疸和肝功能减退。
2.神经系统表现为头痛、眩晕、烦躁不安、失眠、嗜睡、易激动,重者可有谵妄、抽搐、惊厥、昏迷,甚至脑水肿和周围神经炎的表现也可出现。
3.血液系统表现出面色苍白、心悸、气短等贫血症状。
4.泌尿系统症状有腰痛、水肿、蛋白尿、血尿、管型尿,严重者还可出现肾衰竭。
成年人铅中毒后经常会出现:疲劳、情绪消沉、心脏衰竭、腹部疼痛、肾虚、高血压、关节疼痛、生殖障碍、贫血等症状。
儿童经常会出现:食欲不振、胃疼、失眠、学习障碍、便秘、恶心、腹泻、疲劳、智商低下、贫血等症状。
铅中毒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心血管系统、骨骼系统等终生性的伤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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