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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月前,7月13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引人瞩目的是:此案由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诽谤,网上诽谤,成为热词已有时日。
与之关联,“246条”亦成热词。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
“办这个案子所花费的精力,大概可以办50件一般刑事案件。”8月15日,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魏圣创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案件从去年10月2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受案后,我们数十次开会,审查焦点为汉台公安分局是否有管辖权?本案应自诉还是公诉?”
据了解,在此期间,当事双方各自发起了一场国内著名法学专家论证会,论证结果全然相反。
案情回顾
线下阻碍交通 线上诋毁诽谤
2008年5月16日,汶川大地震刚刚过去4天,正忙于救灾的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接到万邦公司报警电话:“公司周围来了很多来历不明的人,并扬言要炸平万邦。”
汉台公安分局迅速出警。据查,两名社会闲散人员以每天50元的价格雇用当地人闹事。发钱的人是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
原来,2007年10月30日,鑫龙公司承包了汉中万邦时代广场主力商场2层、3层的装修工程。在规定的竣工日期内没有完工,双方产生纠纷。鑫龙公司认为是万邦没有及时付款导致工期延误,而万邦公司则认为他们一直按合同付款,双方各执一词。
5月16日当日,双方因此在万邦公司会议室发生冲突。冲突中,鑫龙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可欣倒地,并导致肘部受伤。“从伤情分析,应该是推搡倒地之后的撞击伤,不像殴打所致。”办案民警说。
5月17日上午,万邦公司门前出现围堵人群,并拉出“万邦故意克扣、拖欠四川灾区农民工工资”等横幅标语,造成汉台区天汉大道与太白路十字路口交通堵塞达3小时以上。此后,鑫龙公司经理韩兴昌以每天50至1000元不等的价钱雇用社会闲杂人员控制万邦公司投资13亿元的万邦时代广场施工工地,致使各家施工单位停工长达3个月。
5月19日,恰逢国家领导人来汉中视察灾情之际,韩兴昌指使30多人再次拉起横幅围堵汉中市政府大门,导致在政府广场临时防震帐篷的近千户人家围观,市政府门口秩序一度混乱,抗震救灾车辆不能出入,市政府救灾会议无法正常召开。
5月23日,矛盾升级到在网络上发帖攻击。鑫龙公司经理韩兴昌捏造事实,撰写一篇《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文章,安排员工在西安的一家网吧传至互联网。文中虚构“……5月16日在陕西汉中,陕西省人大代表、汉中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纠集黑恶势力,将讨要拖欠工程款,急着返乡救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并将其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可欣的照片附上,对其面部进行处理冒充四川灾区被打伤的施工人员。同时,该帖还“详细”捏造了所谓的杨海明发家史与没落史。
5月27日上午,韩兴昌指使手下纠集二三十人来到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门前,横幅上有了“汉中万邦、邪恶之邦、丑恶之邦”以及“严惩汉中万邦黑恶势力元凶省人大代表杨海明”等字样。
这之后,韩兴昌又安排员工撰写编辑虚构事实的《汉中投诉无门,奔走西安讨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恶行》、《老板,别再闹了,我们穷的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的帖子上传至互联网。
据了解,截至2008年6月8日,这些帖子约有3.8万人次浏览,1200篇跟帖,对杨海明及其万邦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
事件升级
网帖惹祸警方立案 专家论证结论相反
汉台警方接到杨海明多次报案和举报后,认为一系列攻击行为已经涉嫌对杨海明本人造成诽谤并危及社会秩序,故在2008年6月下旬正式立案。
韩兴昌被抓后,其律师孟延生认为,“诽谤是自诉案子,不是公诉,公安怎么能立案?”
2008年9月中旬以后,陕西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派专人赴汉中核实案件,2008年10月,正式发文要求汉台警方纠错。2008年11月4日,汉台警方向韩兴昌发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称“现因案件侦查终结,决定解除对其监视居住”。
与此同时,万邦公司一方委托有关机构在北京召集国内十多名法学专家、教授,就韩兴昌诽谤一案进行法律方面的研讨。参会专家认为,韩兴昌的行为不但构成诽谤罪,而且情节严重,应属公诉案件范畴,汉台公安分局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此后不久,孟延生以他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委托部分在京从事刑法学和刑事诉讼研究的法学教授,对韩兴昌案程序等问题进行咨询和论证,结论完全相反。
2009年5月6日,汉台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向韩兴昌发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韩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规定韩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韩兴昌立即赶赴北京,他指望向更高一级公、检部门寻求支持。6月30日,汉台警方在北京抓住了韩兴昌被汉台警方从北京带回。7月1日,韩再次被带回汉中,此次被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7月13日,汉台区法院对汉台区检察院诉韩兴昌诽谤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据汉中地方媒体报道,此案被称为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吸引了百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兴昌严重危害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韩兴昌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自己法制意识淡漠,将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演化成刑事案件,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当庭悔罪,并数次向被害人道歉。
释疑之一 既在西安发帖 汉中可否管辖
因为溶入了眼下最为“时髦”的“网络”元素,此案如石入水,随即引发纷纭评论。有网友认为:既然查明被告人是在西安等地发帖,那么汉中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我们对汉台公安分局是否有管辖权进行了严格审查。”面对这样的疑问,魏圣创翻开办案笔记对记者娓娓道来。
他说,被告人韩兴昌及鑫龙公司的所在地为西安,而受害人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住所地在汉中,根据法律规定,汉中市和西安市两地的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而共同管辖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是由杨海明举报并由汉台分局受理侦查的,因此,汉台分局管辖于法有据。
释疑之二 既属自诉案件 检察为何公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部分诽谤罪都要自诉。
“可是,当时发帖子的人是谁我都不知道,我诉谁,没法自诉。”杨海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件事情影响到的不仅仅是他个人和一个公司,对整个汉中社会都有影响。
“去年5月12日大地震,汉中震感强烈,损失严重,属于重灾区。”魏圣创告诉记者,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汉中余震不断,抗震救灾任务十分繁重。“经过审查我们认为,在抗震救灾的关键时期,韩兴昌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打出虚构内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汉中市政府等处,造成公共交通堵塞,社会秩序混乱,不仅严重危害了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汉中市政府的抗震救灾工作,影响恶劣,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所以,审查起诉时,我们对于网络诽谤基本未予考虑。”魏圣创说。
魏圣创进一步解释: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但该条第二款也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此类案件自诉和公诉的分水岭。
释疑之三 既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为何只以诽谤罪起诉
7月13日庭审后,旁听者中就有人疑惑不解:既然查明韩兴昌种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又为何不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起诉,而是仍然以诽谤罪公诉?
对此,魏圣创解释,本案中,诽谤罪是目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手段行为造成的后果(附带结果),两罪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根据“一行为一罪名”和处理“牵连犯”“择一重处”的原则,不应在类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去寻找具体的罪名。“故我们最终按照诽谤罪,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按公诉案件处理。”本报记者 台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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